为做好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兑现实施工作,我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草拟了《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思明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8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周伟娜,联系电话:2667127。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smq_swj@xm.gov.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思明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兑现实施工作,现制定《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思明区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有关机构及个人按时申报。
一、申报类别
根据引荐人或机构在项目引荐、落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项目引荐人或机构可申报项目信息引荐人或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1. 项目信息引荐人
项目信息引荐人是指向思明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并协助开展项目对接洽谈的有关机构及个人。
2. 项目推动引荐人
项目推动引荐人是指向思明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并协助开展项目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有关机构及个人。
针对同一项目,以上两类引荐人不可同时认定,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种引荐人奖励。
二、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为在思明区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实缴注册资本、地方经济贡献其中一个奖励条件的,可申报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新设法人项目,注册资本以公司商事登记时的金额为准,注册资本后续增资部分不予认定;厦门市域外迁入项目,注册资本以迁入时的金额为准,迁入时的注册资本增资部分不予认定。
三、奖励标准
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地方经济贡献其中一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项目在第4年申报时间后达到奖励条件而延至次年申报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固投、实缴注册资本、地方经济贡献等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在第4年申报时间后达到奖励条件而延至次年申报的,奖励金基数为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的实际发生数。
四、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申报奖励的引荐项目须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完成前向思明区商务局办理引荐人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4年在申报时间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时间:每年7月份
2.受理单位: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
3.审核流程:
(1)每年第三季度由思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当年度拟申报兑现的项目,组织召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事宜。
(2)会议原则上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报拟兑现项目情况,由区发改局(信用办)、思明公安分局扫黑办对引荐人的信用情况、背景进行审查认定。
(3)经会议讨论研究最终确定符合政策条件可申请兑现奖励的项目名单并出具会议纪要。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会议纪要的兑现名单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4.奖励兑现:
(1)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8月份向区商务局上报第二年拟申请兑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预算,区商务局向区财政局提交全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预算。
(2)区商务局根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所列决定兑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的项目明细,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年初安排的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相关街道。
(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金兑现工作。
(4)如引荐人为自然人,原则上奖励金由引荐人所在的法人单位代领取。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5)如申请重点项目叠加奖励,行业龙头及投资于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情况,由区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主管部门划分详见附件一)。
5.申报材料:
(1)《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落地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招商部门及落地项目公司投资方出具的项目信息引荐或项目引荐推动证明;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验资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缴交证明(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5)如引荐人为自然人,还需提交引荐人委托所在法人单位代领取奖励金的委托书(本人签字,加盖手印);
(6)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7)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办法》相同。在《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办法》给予奖励。
附件1:产业主管部门划分情况
附件2: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