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4〕4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海沧区人民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严格把关,非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从该项经费列支。
第三条 科技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每年按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科技资金存款利息及应回收资金。
第四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重大公共科技基础设施;
(二)本区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研发及其产业化;
(三)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科技项目;
(四)市、区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项目;
(五)本区企业承担实施的国家立项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服务平台设立及发展项目;
(六)技术中心奖励、重点实验室奖励、孵化器奖励;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八)企业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九)企业技术改造奖励、企业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
(十)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
(十一)上述项目的咨询、评审、监理、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纳税单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可以申请科技资金资助。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力量,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无不良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区内科技创业园区、基地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条 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奖励扶持
1.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获得10个及以上专利授权的企业可获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择优进行奖励,每个发明专利按市级政策标准给予1:1专项配套资金;
4.对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市质监二分局等部门申请的对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奖励、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按上述部门审定的项目和金额给予奖励;
5.符合《海沧区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二)无偿资助
1.无偿资助企业的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2.积极支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市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后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3.对本区鼓励发展的生物与新医药、信息消费、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行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给予重点资助,最高额度1000万元;
4.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技术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适当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海沧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年度贴息额按最高不超过该年度内该企业对本区的财政贡献额核算。
第七条 科技资金的申办流程:
(一)科技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定期审核的办法。原则上单项资助超过500万元,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科技经费的事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于其他按规范使用科技资金及10万元以下资金安排的事项由区科技局先行审核把关,或按程序组织评审,报分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审定后拨付;
(二)企业申报奖励扶持类资金,按照该类要求需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高企证书、各类中心证书、技改资料、实施标准化资料等),向区科技局申报,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批准后拨付;
(三)企业申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类资金,按照该类要求需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及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向区科技局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助单位申报项目,应先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报本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并提交科技项目申请表,立项后拨付。
第八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流程:
(一)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确定的科技项目及立项资金情况,按用款进度将科技资金划拨到区科技局账户。区科技局与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资金由区科技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区科技局。对于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
第九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科技资金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区科技局在今后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项目。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0年1月15日施行的《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201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