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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2]196号)规定,对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研发创新扶持奖励将于7月上旬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生物技术(新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及检测试剂等)、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创新药物、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及设备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和机构。
二、项目申报范围
1.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海沧设立从事生物与新医药研发的机构。
2.落户海沧区、进入临床Ⅰ、Ⅱ、Ⅲ期研究或产业化阶段的新药创制项目。
3.新核准的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产业化项目。
4.诊断试剂及诊断试剂与仪器一体化的诊断设备产业化项目。
5.获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生物与新医药项目。
三、申报企业研发创新扶持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海沧区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的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国地税开具);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税审报告(包括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鉴证报告);
5、分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l 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通过认定的批文或证书。
l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立项/批准建设文件;其运营期间的场地租金、设备维护费实际发生额的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
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l 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产品、诊断试剂与仪器一体化的诊断设备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证明材料(该产品销售明细账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章)。
l 诊断试剂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万元的证明材料(该产品销售明细账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章)。
l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以及相关拨付证明。
l 区科技项目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2]196号)及《关于明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资金申请及拨付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海科﹝2014﹞3号)文件内容及区科技项目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可上海沧科技网(www.hckj.gov.cn)申报专栏查阅。
2.请各企业于2015年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至办理地点。
五、办理地点: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主楼三楼1333室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七、联系电话:0592-6800132
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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