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6〕2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同安区科技进步,提高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由区经信局管理。区经信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调研、专家评审、科技经费拨款、项目跟踪检查和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结合本区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专款。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重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社会发展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经认定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的奖励;
(六)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
(七)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八)对企业发明专利的奖励;
(九)兑现上级、区有关科技奖励扶持政策资金;
(十)上述项目咨询、评审、监理、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十一)其它经区政府批准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七条 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奖励扶持
1.企业设立且新认定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0万元,省市级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含重新认定但未享受过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由专利所有人提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4.对新评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6.按照上级相关科技扶持奖励政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按照区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给予奖励扶持。
(二)无偿资助
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有)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无偿资助,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200万元。
2.对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给予扶持。
(三)贷款贴息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可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水平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安排。
(四)扶持奖励资金上限
企业从本区获得的年度各项奖励、补贴或优惠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总额(享受国家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涉农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申办程序
第八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可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较强科研力量,具有较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经营业绩良好,会计信息真实,财务制度健全;
(四)企业信誉良好,以往年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均能按时组织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所申报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六)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无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审核的办法。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受理下一年度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9月份集中办理奖励扶持类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条 企业申报奖励扶持类资金,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科技奖励扶持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相关认证批准文件),向区经信局申报,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类资金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合同(贷款贴息类)、企业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如: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区经信局进行形式审查,考察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将扶持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后,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区经信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和项目绩效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跟踪。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发展支出。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执行;经批准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资助经费如数上缴金库,继续用于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收缴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区经信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有关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