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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5/3 10:40:18
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16〕5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深化“数字福建”建设,促进我省信息通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网络强省,进一步提升对“互联网+”和我省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能力,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围绕“数字福建”建设总体目标,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建省信息通信业“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今后五年我省宽带网络建设的目标和重点,到2020年城乡实现4G和光网全面覆盖,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7%,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85%,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100M和30M。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和互联网普及率等指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标体系,将城市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部署,2016年完成设区市主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批复,地方政府应积极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二、加快光纤宽带网络建设。2016年要大力实施通信网络工程包,初步建成“全光网省”,实现建制村100%光纤覆盖。各级政府要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水平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将涉及阻挠进场、违规收费、强制搬迁、无理赔补等光纤建设及老旧小区改造中的突出问题纳入政府协调内容,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要推广厦门“以奖代补”模式,对光纤到户改造的入户线和光纤调制解调设备进行适当补贴,进一步提高电信企业推进光纤改造、用户接受光纤改造的意愿。支持电信企业申请国家“宽带乡村”和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专项建设基金扶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三、完善新一代移动网络覆盖。2016年,新建4G基站1.5万个,4G用户达到2200万户。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移动通信基站选址难、建设难以及公共资源开放难等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加快推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向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四、进一步简化环评手续。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环保部门要指导推动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环评工作,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进一步简化环评形式与内容,可改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快速审批。在移动通信基站竣工环保验收时,不再要求电信企业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五、保障电信设施用电需求。供电企业要为新建和改扩建电信设施的电力需求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用电办理流程,加快电网配套建设,确保用电需求,并为使用转供电的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通信企业数据中心进入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供电企业在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上予以支持。省铁办要协调南昌铁路局加大对电信设施用电的支持力度,降低铁路红线内的电信设施电费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铁办,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六、强化电信设施建设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执行《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涉及重大通信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力度,提升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意识。各级综治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考核。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省铁办要协调铁路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协商制定代维设备故障处理标准流程,明确故障处理申告渠道、代维质量标准和联系会晤机制等,代维费用予以优惠,并在审批维修天窗等方面为电信设施维护抢修和工程施工提供便利,确保通信设施故障及时排除,维护设备安全稳定良好运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综治办、公安厅、铁办,省通信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
 
  以上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计划并推进落实。省通信管理局定期统计汇总贯彻实施情况,有关情况适时予以通报,进行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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