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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局、集美区台办:关于印发《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5 16:32:40
来源: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集科【2016】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47号),根据《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厦府办[2015]194号)和《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制定了《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科学技术局     中共集美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47号),根据《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厦府办[2015]194号)和《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集美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的优秀台湾青年经区众创办审核认定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三章 奖励政策、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推进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在集美区设立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对设立在我区并经我区认定的创业基地,享有我区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扶持政策,集美区台办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福建省和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协助落实省市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对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并满足相关条件的,由集美区台办协助申报省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众创办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内容需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入驻创业基地满3个月(以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日期为准)且正常运营;
 
  (四)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确认入驻。
 
  参加评审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由专家按照《集美区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5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0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30万元。区众创办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评审。
 
  第五条 对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项目并落地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拨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优胜项目应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入驻集美区内创业基地创业的台湾青年,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入驻创业基地创业但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凭租赁合同和票据按实给予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报一次。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给予办公场所扶持。鼓励创业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场所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过按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费用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我区创业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可以是民间团体、商协会、大陆团队或台湾团队)给予奖励,每推荐1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且入驻创业基地满6个月并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给予5000元奖励。
 
  对中介机构为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提供设立企业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出具证明,每服务一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第九条 优秀团队奖励。经市台办确认,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主体、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以及台湾青年)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向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兑现手续。
 
  对入驻集美辖区内创业基地的境外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请兑现相关政策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申报扶持、补助和奖励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二)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和奖励,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政策的创业基地营运机构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必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对在承诺期内迁出集美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集美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给集美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集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我区给予创业基地的补助和奖励不得超过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的实际投入。
 
  第十五条  区台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由区科技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美区台办、集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符合厦集委[2015]41号文及本实施细则的补助和奖励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序号

优惠政策内容

申报办法

受理申报单位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样表另附)

1

第四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 区众创办组织专家对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的项目进行评审; 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创新创业团队名单(附表1);2.集美区台湾青年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2);3.创业项目说明书;4.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企业法人台胞证复印件;6.团队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加盖公章);7.主要创始人在创业基地的考勤表(加盖公章); 8.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

2

第五条 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奖励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3);2.创业项目说明书;3.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大赛获奖人员台胞证复印件;5.参赛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加盖公章);6.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7.创新创业大赛优胜相关证明

3

第六条 提供居住用房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人才培训中心前台办理入住

1.集美区创新创业人才公寓申请表(附表4);2.集美区创新创业人才公寓拟入住人员清单(附表5);3.申请人员台胞证复印件

4

第六条 给予租房补贴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台湾创业青年居住租房补贴申请表(附表6);2.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人员台胞证复印件;4.租房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明;5.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

5

第七条 给予办公场所扶持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台湾创业青年办公场所租金(购房)补贴申请表(附表7);2.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创业投入支出证明;4.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5.办公场所(含厂房、店面、办公用房等)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租金或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

6

第八条 推荐团队奖励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推荐台湾团队入驻奖励申请表(附表8);2.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主要创始人在创业基地的考勤表(加盖公章);4.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

7

第八条 中介机构服务补助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中介机构服务补助申请表(附表9);2.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4.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相关证明

8

第九条 优秀团队生活补贴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台湾青年优秀创业团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表10);2.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人员台胞证复印件;4.优秀创业团队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加盖公章);5.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6.创业优秀团队认定相关证明

9

第九条 资助培训经费

区众创办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2、区众创办审核;3.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1.集美区台湾创业青年培训费补贴申请表(附表11); 2.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人员台胞证复印件;4.创业青年获评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相关证明;5.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相关票据等相关证明

10

第十条 支持选择优质教育资源

区教育局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2.小学申请入学可于每年六月下旬向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提出入学需求;每年七月份市教育局汇总后组织区教育局、市台办、市台联,根据台生家长的入学意愿和实际情况,召开台生入学协调会,集中办理台生入学手续;3.申请就读初中或高中台生班,可在初中招生报名或中考报名时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1.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附表12);2.台生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3.学生本人及父母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4.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本市暂住证明;5.非一年级新生应提供有关学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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