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6〕147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海沧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4〕11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意见如下:
一、强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建设
根据海沧区产业发展规划及方向和企业发展情况,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尤其是我区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一批改制上市意愿高、竞争力强的企业进入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发展一批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经过规范管理运营最终实现转板上市的企业。建立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联系制度,对被列为重点的拟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支持、重点培育。
入选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规划及初步方案。
二、具体扶持政策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企业积极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上市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的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给予奖励。
(1)奖励标准为:
①募集金额在8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②募集金额在5亿(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
③募集金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④募集金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万元。
(2)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再融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3)以上奖励金可作为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4.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40万元。募集资金奖励参照上述第3点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
5.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海沧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或迁回上市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6.鼓励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1)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本意见生效前已完成挂牌(以全国股转公司发函日期为准)但尚未申请奖励的,依据厦海政〔2014〕117号文执行。
(2)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再享受本意见上述第二点第(三)项第1、2小点相关扶持。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五)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海沧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上市工作,由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金融办”)牵头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企业改制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协调服务。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
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或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均可书面报送区金融办汇总,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区级审批事项要高度重视、提高办理效率。
(四)建立上市培育机制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区金融办要建立沟通联络制度,通过举办上市推介会、培训班、座谈会,上市企业家沙龙等,及时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情况、新动态,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扶持或奖励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海沧的企业。
(二)符合《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4〕117号)的相关扶持政策,但在本意见施行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仍依据厦海政〔2014〕117号文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厦海政〔2014〕117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