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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8 9:19:56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的通知
 
厦思政〔2016〕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 
 
  为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减轻企业上市前成本费用负担,现就《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思政〔2012〕7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实施期限内,企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经厦门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自股改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享受本补充意见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8年内不迁出思明区,若提前迁出的,应将奖励退还思明区财政局,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企业可同时享受本补充意见、《若干意见》和《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厦思政〔2015〕130号)规定的奖励。企业同时符合本补充意见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补充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意见》一致。2016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意见颁布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本补充意见享受奖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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