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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境外投资项目最高可获500万元补助

发布时间:2016/10/8 9:53:22
来源:厦门日报
  昨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开始申报。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有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将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补贴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其中直接补助分为前期费用补助、实际投资额补助、资源回运运费及保费补助、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等。
 
    对境外投资给予分类补助
 
    申报资金将对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按照投资内容,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前期费用补助将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等,根据条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
 
    实际投资额补助将企业从境内实际汇出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计算实际汇出投资额,以企业上报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月报和外汇汇出凭证为准。每个企业当年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该项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源产品回运数量认定以进口报关数据为准。
 
    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2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至2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
 
    “海丝”项目获重点补助
 
    在境外投资项目补助方面,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海丝”重点项目补助方面,列入厦门市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时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每个申请主体当年得到的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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