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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4/27 15:06:53
来源:福建省旅游局

关于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中旅集团、华闽(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打响“清新福建”品牌,调动各级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参与“清新福建”品牌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我省境内外客源市场的开发力度,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对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具体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旅游宣传推广奖励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在央视主流媒体频道和省级卫视投播以“清新福建”为主题的本地区形象宣传广告,播放视频中的宣传口号必须要与体现“清新福建”品牌的统领,突出“清新福建”口播,“清新福建”LOGO等字样与本地播出宣传品牌一样清晰、位置显眼。达到要求的,按该广告合同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在省级卫视最高奖励20万元,在央视最高奖励200万元。

  2.经省旅游局事前审批同意,福建省内媒体组织境内外主流媒体(平面媒体须为国家正规登记注册管理的新闻出版单位;网络媒体须为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准的一类新闻网站、和全国知名商业门户网站、全国知名OTA运营商、全国知名公众微信号、微博号运营商)来闽开展“清新福建”为主题的采访、宣传推广活动,采访地区不少于3个设区市或5个4A级及以上跨地市景区,组织20家媒体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最高奖励10万元;超过50家媒体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

  (二)旅游展会奖励

  1.省旅游局组织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省内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参加省外和境外展会(附件1),按该展台费用合同总额的50%给予奖励。

  2.省旅游局组织,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内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参加的省外重点客源市场举办的和在指导名录内的境外展会,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的,按展台费合同总额的50%予以奖励。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励

  1.省旅游局组织,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组团(两个及以上),或委托省内旅行社、旅游企业组织5个4A级及以上跨地市景区赴省外重点客源市场促销,并以“清新福建”旅游品牌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8万元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次在省外多地促销的,视为一次活动。

  2.经省旅游局事前审批同意,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旅游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促销(附件2),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整体推广的,给予组织方最高20万元奖励;赴境外其他重要客源市场促销,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整体推广的,给予组织方最高10万元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次在境外多地促销的,视为一次活动。

  (四)客源地旅游批发商、媒体考察采风奖励

  省内4A级旅行社、出境游组团社和赴台游组团社邀请省外重要客源市场3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和5家及以上主流媒体记者,或邀请境外重要客源市场1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进行“清新福建之旅”采风、踩线,考察采访跨地市5个4A级(及以上)景区,分别给予省外考察采风组织者奖励最高8万元、境外考察采风组织者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

  (五)大型节事活动奖励

  以宣传“清新福建”品牌,展示福建省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的在我省举办大型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奖励。以省旅游局和设区市政府名义联合举办的,给予承办方最高20万元奖励;以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名义联合举办的,给予承办方最高50万元奖励。省旅游局已经在活动中给予了经费补助或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六)设立驻海外旅游合作推广中心

  各航空公司、国外旅行商协会、国外主要旅游批发商及大型旅行社等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我省主要国际客源市场设立“福建旅游海外推广中心”,达到申请条件,完成指定职责和工作任务,经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给予申请者每年最高25万奖励。(申请条件详见附件3)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材料

  申报以上省级旅游品牌宣传专项资金只需填报“福建省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总表”、相应奖励项目申报表及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旅游宣传推广奖励:需提供刊播形象宣传片奖励申报表(原件)、刊播形象广告合同复印件、及广告排期表、广告样片(U盘或光盘)等材料。

  2.申报境外旅游展会奖励:需提供省旅游局组团通知或参团报名表、参展活动照片或视频、活动总结、展台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受省旅游局委托参展单位还需提供委托书、媒体报道材料。

  3.申报旅游市场开拓奖励:需提供省旅游局委托书或批复文件、活动方案、费用预算、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媒体报道材料、参加活动旅行商名单、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活动总结等材料。

  4.申报客源地旅游批发商、媒体考察采风奖励:需提供邀请旅游批发商和媒体团奖励项目申报表、邀请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媒体报道材料、活动总结、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5.申报大型节事活动奖励需提交材料:举办大型节事节庆奖励申报表、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活动总结、活动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6.设立驻海外旅游合作推广中心:

  ①由业界权威人士推荐,也可自主推荐、申请。

  ②提交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场地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介、机构简介。

  ③福建省旅游局审核申请资料。

  ④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关,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至省旅游局,其中涉及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材料申报由省旅游局港澳台处受理,其余由省旅游局市场处受理。

  3.同一项目仅可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予以申报。

  4.设立驻海外旅游合作推广中心直接向省旅游局市场处申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并以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

  (三)资金审批

  省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资金奖励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并公示后拨补。

  三、监督检查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查看申报方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单位应予以配合。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励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

  福建省旅游局

  联系人:苏庆鹏、郑冰峰 联系电话:0591-87673678、

  0591-87673668

  邮箱:156202283@qq.com

  福建省财政厅

  联系人:陆文君 联系电话:0591-87097849

  邮箱:15911579@qq.com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4

     1.2015年境外旅游重要展会指导名录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目录

     3.福建驻海外旅游合作推广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及协议、聘书

     4.福建省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表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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