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翔安区因灾受损住房灾后修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因灾受损住房灾后修缮实施细则》已经区四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翔安区因灾受损住房灾后修缮实施细则
今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于9月15日凌晨从我区正面登陆,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为扎实推进受损住房灾后修缮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民〔2016〕2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因灾损房修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目标任务
2017年春节前将因灾损坏需修缮的房屋全部修缮完工。
三、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因“莫兰蒂”台风造成房屋一般损坏,需修缮,可按规定申请补助。基本条件:
(一)因“莫兰蒂”台风导致住房(不含无人居住、商品房、铁皮房)一般损坏需修缮的(一般损坏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修缮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且为该申请户在本村范围内的唯一住房,房屋产权人必须是补助对象或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
因台风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受损需恢复重建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51号)实施。
四、补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补助资金按实际修缮费给予补助,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一般户由各镇(街)酌情参照《厦门市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民〔2016〕213号)精神给予补助。
五、相关程序
(一)家庭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人员证明。
4.其他证明。
(二)初审公示。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统一组织调查核实、造册登记。集中对受损需修缮的对象进行集体研究、民主评议,出席评议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镇(街)、村(居)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受损住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申请表》,同时附受损住房改造前全貌和局部原始照片。对拟定修缮户汇总拟定修缮户基本情况和修缮方案(含预算),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通过入户抽查,作出审批。
(四)实施验收。审批通过后,区、镇(街、场)指导,督促补助对象实施。房屋修缮完成后,由镇(街、场)组织验收,验收应填写《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验收表》。
(五)资金拨付。一是补助金从中央、省下达的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二是补助金由镇(街、场)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对象审批通过并正式开工后,低保户、特困人员可先按修缮总额的40%给予预拨,但最高预拨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待竣工后拨付剩余款项;一般户验收后一次性给予补助。如因各种原因,修缮不再进行,所预拨款项应予收回。
六、有关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农村因灾损房修缮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镇(街、场)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损房修缮进度统计,按时完成倒损房修缮工作任务。
(二)严格工作监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申请、公示、审核上报程序,准确认定补助对象,不得暗箱操作,确保损房修缮补助公平公正实施。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镇(街、场)要建立因灾损房修缮补助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及特困人员证明、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申请书、调查表、评议表、申请表、补助金申请表、验收表、危房改造前后全貌及局部原始照片。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申请书
2.村(居)委会评议表
3.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申请表
4.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补助金申请表
5.厦门市翔安区因灾损房修缮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