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6]100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科技进步,加强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推动产学研发展等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创新体系(包括平台)建设资金、鼓励与扶持自主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考察、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重在扶优扶强,重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大小和绩效挂钩。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直至社会资金投入研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四)激励原则。对诸如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投入等符合科技引导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集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做强做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区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产品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或产业集聚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研发能力强,应用专利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成果转化的中试或量产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暂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单位;
(五)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包括项目申报虚假瞒报)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业务与技术培训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区财政具体核定。第九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实用和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的再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第十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参与项目联审,会同区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与科技局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六)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集美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与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立项资金申请,负责组织项目考察核实、评审、联审;
(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项;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重点做好“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申请资助资金2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提供可行性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向区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二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查新报告(申请2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可以不提供);
(五)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第十六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区财政局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区科技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两年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等财务与经济状况(按申请表填写完整)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区财政局,与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扶持进行联审,并报区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审批,资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在集美科技网向社会公示7天;
(三)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按下达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主要是技术目标和经济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下达的办法实施。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区科技局应每年度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以便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区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对已领取项目经费的,应依法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视同承担单位担责并敦促项目按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