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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4:36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网站

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4〕242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相关附表:242(附表).doc

厦门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要求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 [2014]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国家、本市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计划。

  (二)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设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拥有不少于5家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年度承接在岸执行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四)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六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经园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商务局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表1)、《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表2)。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由市商务局组织认定。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市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园区,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撤销该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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