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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4〕242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相关附表:242(附表).doc
厦门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要求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 [2014]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国家、本市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计划。
(二)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设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拥有不少于5家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年度承接在岸执行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四)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六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经园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商务局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表1)、《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表2)。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由市商务局组织认定。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市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园区,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撤销该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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