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全国站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制定《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1.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领军人才申报书
3.厦门市旅游产业高级人才申报书
4.厦门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保障目录
厦门市旅游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1: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年行动纲要》及《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市旅游产业“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人才办),具体负责人才工作相关事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公告。每年上半年度,市旅游人才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及旅游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制定年度《厦门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保障目录》(以下简称《人才保障目录》),拟制《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公告》(以下简称《申报公告》),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对外公布。
第四条 申报筹备。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及年度《人才保障目录》,参照本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由用人单位进行人才申报。对尚未创办企业并拟申报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的,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申报公告》发布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领军人才申报。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列明的标准,用人单位可对《申报公告》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内引进的人才,或者《申报公告》发布后拟引进的人才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人才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集中报送市旅游人才办。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表格。用人单位可登录厦门市旅游政务网(www.xmtravel.gov.cn)或厦门旅游人才网(www. xmttc.com.cn)下载打印。
(二)证明材料。
1.人才有关材料: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其他专业水平及相关资历证明;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阶段可用意向性协议代替);已享受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情况说明及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获奖证书、至今已取得成功业绩等其他《人才保障目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近3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其他《人才保障目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对人才在本单位已取得业绩或预期业绩的说明。
(三)人才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用人单位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原则。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坚持公开公正、引导示范、择优选特的原则,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旅游人才办对申报单位及人才进行资格资质的初步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对及相关验证。
(二)专业评审。市旅游人才办邀请旅游相关领域专家,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内容按照申报类别分别对申报人才的专业水平、以往业绩、目前或未来工作项目价值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定,并结合我市旅游产业经济发展及引导方向、人才供需等具体情况,提出年度领军人才名单。
(三)审核公示。领军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旅游人才办向全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领军人才名单连同公示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确定的领军人才名单由市旅游人才办予以全社会公布,并向申报单位下发通知。
(四)对于特别优秀人才,或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等需引进关键性紧缺人才,可根据“一事一议,上不封顶”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领军人才申报程序提出申报,经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委人才办专议。
(五)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本土旅游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照领军人才申报程序提出申报,经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委人才办审议。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九条 落户确认。领军人才引进后须进行落户确认。人才落户确认工作由市旅游人才办负责执行,并报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领军人才落户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层次管理型领军人才
1.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2.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或报告。
(二)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金、人员、生产设备、企业运行状态等情况的报告及证明。
第十条 政策兑现。人才落户后,对应享受《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领军人才
1.高层次管理型领军人才:
可享受最高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分两次拨付,人才经落户确认即拨付30%,余下70%待服务满三年并符合相关考核要求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至个人。
(1)旅游酒店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曾在世界排名前5名的高端酒店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我市五星级以上旅游酒店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享受3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担任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2)旅行社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曾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百强旅行社排名前20的旅行社或在国际知名旅行社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我市旅行社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3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担任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3)邮轮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对曾在国际知名邮轮企业担任大副及以上(不含副船长以上)职务,拟在我市邮轮企业担任相应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3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曾担任副船长及以上职务,拟在我市邮轮企业担任相应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2、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
可享受50至1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金额直接发放至所创办企业。拨付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金额总数。
企业认缴资金全部到位,生产设备及人员基本到位,企业已正常运行的,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企业认缴资金到位30%以上,实际投入较大,生产设备和人员部分到位,企业已基本开始运行的,首期拨付50%资金,一年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前款条件的,再拨付剩余50%;企业认缴资金到位不足30%,没有或很少实际投入,生产设备和人员基本未到位,企业无法或没有运营的,资金暂缓拨付。
自人才名单公布之日起,人才或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应当在一年内正式运营,逾期不予拨付资金。因特殊原因,经申请批准可予以适当延长。
(1)旅游规划人才:曾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4A级以上景区以及旅游文创项目的主设计师,拟在我市创办乙级旅游规划设计企业、担任该企业高管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办甲级旅游规划企业、担任该企业高管职务或者为该企业股东成员之一,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2)旅游项目投资经营人才:在我市引进、策划、建设、经营总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旅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总投资10亿以上20亿元以下的,可享受8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总投资20亿以上的,可享受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3)旅游装备制造业经营人才:在我市创办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每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高管人员或能够策划旅游装备营销、主持旅游装备专利设计等,且企业年薪不低于8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每年利税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企业年薪不低于80万元的,可享受8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每年利税2亿元以上,且企业年薪不低于80万元的,可享受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4)旅游创意策划人才: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带项目带团队在我市创办旅游企业,每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企业高管人员,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每年利税3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8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5)国内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曾在国内外旅游电子商务(年利税5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我市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拟担任总经理职务,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6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带领团队在我市创办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企业高管人员,可享受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每年利税3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8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3.入选的领军人才经落户确认,即可根据《白鹭英才卡实施意见》由市旅游人才办协助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领军人才以自选主体、自选机构的方式到国内外知名旅游高校、知名旅游饭店集团、科研院所等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学术访问或挂职进修培训,经审批后可向市旅游人才办申请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高级人才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2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依照“旅游高级人才孵化计划”进行高级人才的申报。高级人才名单由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高级人才按照市旅游局通知集中参加培训,并接受培训考核。
市旅游局每年定期组织不少于3次的短期旅游专题培训,培训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直接支付到培训机构,不发放到企业或个人。
(三)管理顾问咨询服务专家组
市旅游局邀请或聘请国际性旅游组织、国家级政策或学术研究机构、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系)专家组,每年赴厦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其研究咨询报告或培训讲座等成果经审核通过,凭合作合同等材料可向市旅游人才办申请经费补助,每组专家组每年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人才信息库。建立并逐步完善厦门旅游人才信息库。每年在组织开展厦门旅游人力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入选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库,并对人才数据进行动态跟踪和完善。
第十二条 管理考核。市旅游人才办对领军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每年上半年完成上年度跟踪考核工作,重点考核用人单位履行承诺、提供配套资助以及服务保障等情况,入选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进展和工作业绩等情况,相关信息进入旅游人才数据库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或人才,市旅游人才办向责任主体提出警告,责令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停止其3年申报资格,对有过错的人才取消其荣誉称号、资助资格和相关待遇,追回已下拨资助资金。其他情况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离职后,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旅游人才办报告相关情况。其中,3年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调往外地工作的领军人才,立即停止其继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仍在厦门旅游产业就职的,经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审议,决定能否继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对离开旅游产业的高级人才,取消其相关培训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厦委办〔2013〕10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信用赋能 中小企业融资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