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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3 14:45:33
来源:集美区政府

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8〕19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通知》(厦经信企业 〔2017〕 542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不包含申报当年,下同)主营业务收入、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成长型企业等四类企业,只需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前的两个年度至申报之日没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每年按集美惠企惠职指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区经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财政局核实企业纳税情况,由区安监局、集美环保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经信局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扶持资金从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安排,纳入扶持措施受理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集府〔2017〕121号)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新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4.研发奖励: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额的10%再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5.购买专利技术补助: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予以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受理部门:区融资担保公司)
 
  7.员工子女就学:企业高管、技术骨干适龄子女有就学困难的,可由本区内有空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受理部门:区教育局)
 
  第八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经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适用于认定年度;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对集美区财政的实际贡献。
 
  第十条  除特殊说明,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类同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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