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南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概述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执行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无。
(四)享受优惠时间
符合条件时。
(五)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办结。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政策概述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办结。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免政策
(一)政策概述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减征幅度按照省政府的文件执行。)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申请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报送资料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应税种申报表。
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 2018 〕43 号);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合伙创投企业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3)被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5)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6)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8)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天使投资个人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
(3)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4)被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7)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享受优惠时间
1.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
2.天使投资个人
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
(五)办理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至投资抵扣完毕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天使投资个人
(1)备案环节。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报告环节。天使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投资抵扣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一并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登记环节。初创科技型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并在下一次申报投资抵扣时,向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 2018 〕43 号);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公司制创投企业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a.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b.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c.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d.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2.合伙创投企业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a.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b.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c.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d.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四)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
(五)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办结。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