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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加快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厦门市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的高端化、规模化、集聚化发展,优化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培育生物与新医药千亿产业,对在厦门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厦门海关注册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以及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生物及医疗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服务外包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和机构,提出以下扶持发展措施:
一、对2014年12月1日后进入本市新设立且技术具有领军优势地位、对产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参照享受《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人才激励政策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对生物与新医药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按实际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三、对自主研发及在本市转移转化的生物制品药物和1-6类中药、1-4类化学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试验阶段、产业化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临床前研究阶段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对进入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补足100万元和补足200万元经费扶持;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1类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类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3、4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等)进出口的生物与新医药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局建立单位目录,定期通报厦门海关,厦门海关积极引导进入名录的守法单位调升海关管理类别,享受海关对高信用单位提供的通关便利。(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五、对于常年需要进出口特殊物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等)的生物与新医药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局建立单位名录,厦门检验检疫局积极争取审批权限下放,简化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
六、在城市和产业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市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特点,合理布局,整合发展,加快厦门生物医药港建设。按照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标准,在海沧区规划建设集总部、研发、生产、产业配套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厦门生物与新医药港核心区,鼓励生物与新医药企业、人才、资金等向核心区集聚,促进核心区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
加快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创新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在厦门生物医药港核心区进一步完善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孵化器、加速器、GMP中试中心等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集研发、中试、检测、验证、专利、标准和产业科技文献信息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海沧区政府)
七、支持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实施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用房优先纳入用房规划和用地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各园区对入驻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园区承担。(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九、支持生物与新医药企业走国际化认证道路。鼓励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和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论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按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鼓励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申请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十、积极打造厦门市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对台合作特区。鼓励台商来厦投资发展生物与新医药产业。促进对台人才交流、合作。为经过审核确定的本市对台合作重点单位的重点人员争取对台多次往返签证。(责任单位:海沧区、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十一、本政策所涉及政府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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