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厦工信节能〔2019〕9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要求,现对我市出台的《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厦经信能源〔2017〕374号文印发)和《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厦门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7〕537号)政策(以下简称“我市原有政策”)作如下调整:
自2019年6月26日开始,对于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我市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我市原有政策的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