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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解读《招商奖励办法》 项目推动引荐人最高可获320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2019/7/18 9:23:20
来源:厦门日报
  项目信息引荐人:
 
  一次性信息奖励费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推动引荐人:
 
  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如符合叠加奖励条件最高奖励金额为320万元
 
  一直以来,招商中介和项目引荐人作为牵线人,搭建起政府与项目的桥梁纽带,对招商引资发挥着重要作用。昨日,市商务局副局长戴乐生做客厦门市政府网,解读《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今年4月,厦门在深入调研和借鉴其他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出台《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响应全市掀起的“抓招商促发展”的热潮。
 
  对项目引荐人实行分类奖励
 
  如符合叠加奖励条件最高奖励金额为320万元
 
  《奖励办法》对项目引荐人实行分类奖励,分为项目信息引荐人和项目推动引荐人两类。对项目信息引荐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其一次性信息奖励费10万元人民币,以鼓励社会各渠道向我市提供投资项目信息。
 
  对项目推动引荐人,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的项目推动引荐人,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如符合叠加奖励条件最高奖励金额为320万元。
 
  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此外,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招商中介机构如促成项目落地,也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
 
  在鼓励开展中介招商方面,戴乐生介绍,近年来,各城市在招商过程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活动。在实践中,我市部分区、开发区已经采取这种形式开展招商,并取得一定成效。因此,在此次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增加了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的内容。
 
  一是扩大中介招商的主体,鼓励承担招商任务的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指挥部,通过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拓展招商渠道和项目信息来源、策划组织招商推介活动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二是充分考虑中介招商的多样性,对中介招商机构性质、招商中介服务、委托招商服务协议作出总体性规定,为各单位开展中介招商,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招商中介机构如果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市的,按《奖励办法》规定同样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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