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其中,已在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已经免申报兑现的项目此次不重复申报。
一、申报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在孵创客项目应注册在高新区内,并符合《办法》中关于创客项目的要求。
关于“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火炬创星荟”活动的认定及政策兑现,将另行发布通知组织评定和申报工作。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新获评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获评市级众创空间前三年内的累计装修总面积给予补助。申请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的,应先提交材料至火炬管委会进行老旧厂房认定,认定标准:火炬高新区内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作生产制造场所十年以上的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改造成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该运营机构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
(二)场地成本补助:运营机构承租场地或自有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申报。已经申请过各级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且累加补助时间段未满3年的,扣减已申领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时间段,补助剩余未申领众创空间场地成本补助时间段,依据《办法》第十条补足3年。
本次补助期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补助期间为自认定月份至2019年12月。
(三)专业技术平台补助:对于已经在市级各部门或各区申领设备购置补贴的,提供历年申领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历年给予补贴收据复印件一份,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剔除重复申报部分,对不重复的部分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
对于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作为认定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材料之一。
(四)台湾创客项目奖励: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申报。台湾创客项目需在众创空间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众创空间内办公至少三个月以上。
本次补助期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五)孵化项目奖励: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报广、网络广告、获评文件等均可);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含创业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所属领域、注册地址、在孵地址或工位、入驻时间、毕业时间、高企及专利情况、团队人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在孵创业团队入孵协议复印件、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五)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六)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七)历年获与众创空间相关的补助的文件、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1、场地装修改造补助: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众创空间场所装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3)众创空间装修前及验收后的现场照片;
(4)老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提供改造房产改造前后照片、改造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2、场地成本补助:
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备验)。
3、专业技术平台补助:
(1)设备采购清单;
(2)设备(含便携式设备)使用管理台账复印件;
(3)众创空间的简介及服务功能、服务方向的表述;
(4)历年申领相关部门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
(5)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4、引进台湾创客项目奖励:
(1)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台胞证、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5、孵化项目奖励(高企、发明专利):
(1)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获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3)创客项目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发明专利名单(含企业名称、入孵时间、注册时间、获评时间、毕业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其中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无需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