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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5 11:57:13
来源: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制订《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二)款的落户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仅限货币形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四)款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2.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证明;5.申请人员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可在其就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对其每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50%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奖励资金时,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五)款第1项的投资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或普通合伙人)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2.股权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4.所投资企业在本市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如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员工医社保代缴凭证、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缴纳相关税收,包括:1.直接投资本市现有企业;2.投资外地企业并迁移来本市;3.投资外地企业后,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增资本市现有公司。
 
  直接投资本市现有企业及投资外地企业迁移来本市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以实际到资情况核定。
 
  投资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增资本市现有公司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按照在本市新增实际到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的实际出资占比折算。
 
  股权投资类企业多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同一个标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五)款第2项的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明细表》(原件,附件4);2.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或普通合伙人)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3.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上述完税凭证应体现为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如完税凭证未能体现,须另提供持股原始成本证明、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等证明材料。4.个人股东或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多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同一个标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
 
  股权转让收益指股权投资企业转让其通过非公开交易取得的企业股权所实现的收益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六)款的办公用房补贴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 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2.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如购房或租房合同(购房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等;3.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5)。
 
  购房价格及年度租金依据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税务发票核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办公用房提供自身直接关联主体的(如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可视同自用办公用房。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七)款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明细表》(原件,附件4);3.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银行回单等);4.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减持相关公告(如有)或并购、重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5.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上述完税凭证应体现为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如完税凭证未能体现,须另提供持股原始成本证明、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6.员工股东或合伙人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申请奖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应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单一企业在职员工合计持有平台的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应不低于50%(含)。
 
  员工持股平台奖励的税收包括平台所投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为员工股东或合伙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公司制平台在此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各区(管委会)应向市金融局报送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名单,由市金融局核定后定期抄送税务部门。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八)款的风险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2.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3.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审计报告;5.所投资企业在本市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后5年内获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3.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或属于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三高”企业;4.该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及出资方应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申请落户奖励、投资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计算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按照所属期统计。
 
  第十三条  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有关扶持政策的,享受扶持政策时按如下方式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1.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财政出资额后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仍应达到《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2.计算落户奖励时,按扣除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3.计算投资奖励时,按照财政出资比例扣除折算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及奖励金额。
 
  所称财政出资额指经市、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市、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的部分。
 
  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必须符合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企业应在《若干措施》文件有效期内达到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并可按《若干措施》文件规定期限享受至优惠期结束。2.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扶持期限为其在本市任职期间。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应向企业所属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十六条  各区(管委会)应明确本区域内办理《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受理部门,并公开受理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局复核,复核后受理部门给予兑现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违反《若干措施》的企业和个人,由所在区(管委会)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可对各区(管委会)政策兑现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
 
  附件:

  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迁离厦门承诺书(样本)
 
  3.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样本)
 
  4.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明细表
 
  5.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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