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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市同安区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8/31 10:02:38
来源:同安区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缓解同安区企业银行贷款到期还款资金周转压力,提振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同安区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设立同安区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为企业提供贷款转贷资金支持。为规范项目运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资金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高效率”的专项为企业筹集贷款转贷资金(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融资业务等)的短期融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企业银行贷款到期还贷并续贷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在同安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以各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安村镇银行”)具体承办,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营。
 
  第四条  同安区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经信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的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运营、风险防范政策配套和追偿协助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经济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工商联和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经贸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经信局、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工商联和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
 
  同安村镇银行专设企业应急还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同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区经信局与厦门市各商业银行、同安村镇银行签订三方《同安区企业应急还贷项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附件1),约定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运营的有关事宜。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各商业银行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同安村镇银行提供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金融服务。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对申请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有转贷资金需求计划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工商注册、税收管护、资信和到期银行贷款项目等综合情况,确定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申请企业准入名单,名单采用滚动使用、动态管理。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设立,且业务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在本市的银行业机构发生贷款业务,同时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内,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
 
  (三)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第七条  贷款额度。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贷款余额不超过1亿元,单个客户申请的贷款笔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为50万元—1000万元,且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比例。
 
  第八条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用途仅限于办理企业银行贷款的还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日利率万分之三。贷款使用期限不足1日的,按1日计息。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一)名单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并提交有关资料(附件4)。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附件5)告知有关续贷银行和“服务中心”。
 
  (二)续贷确认。名单内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25个工作日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符合续贷条件的,续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包括抵押登记等)的办理,并向同安村镇银行出具《续贷确认函》(附件6)。
 
  (三)业务审批。“服务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后,通知借款企业到同安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简易程序进行授信和用信审批。审批完成后向领导小组提交审批情况报告(附件7),报备审批结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在2个日内告知“服务中心”,如未告知视同无意见。
 
  (四)贷款发放。“服务中心”依据续贷银行《续贷确认函》和企业申请材料,办理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服务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即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到“服务中心”的转贷资金专户,再通过该专户汇入续贷银行的转贷资金专户,并通知续贷银行。
 
  (五)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要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六)收回。续贷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即时办理企业续贷业务,并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回至“服务中心”的资金专户。“服务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企业应急还贷资金还贷,并于当日足额收取相关利息或手续费用。
 
  (七)资料归档。企业应急还贷资金贷款收回后,“服务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笔数等限制,各方加强配合协调,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加急办理。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对接”的工作要求,确保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要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还贷,并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同安区建立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风险备用金制度,专项用于项目运行中的风险补偿。风险金备用金金额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还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要及时对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和指导,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领导小组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开展。
 
  第十七条  企业未能按时归还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及支付利息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费用外,列入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项目负面名单,不再受理本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申请。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同安村镇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指定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项目具体事宜的沟通和项目资料的移交等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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