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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科信局 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4 18:16:00
来源:思明区科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思科信规〔202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思明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思明科创基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扶持相关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思明科创基金,是指由思明区财政局专项拨付,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通过支持并鼓励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活动,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投向厦门市思明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数字科技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厦门市思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产投)作为思明科创基金的出资代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遴选优秀机构作为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投资等事项,并在基金层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的投资、退出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思明区科信局、思明产投向思明科创基金派出投委会观察员,有权就思明科创基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思明科创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资金管理。思明科创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思明科创基金专户(以下简称:科创专户),专款专用。各期思明科创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科创专户,循环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思明产投负责科创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思明科创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思明科创基金的经济效益不由思明产投承担,不纳入思明产投的国资考核。
 
  第五条 管理费用。思明产投作为出资代表,每年按思明科创基金实际到资规模的1.2%计提管理费,主要用于思明科创基金相关工作人员的开支,以及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支出,管理费从科创专户资金中列支。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门槛收益及超额收益分配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思明产投与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思明科创基金章程中明确约定,原则上每年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思明科创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
 
  第六条 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开展项目储备,筛选符合思明科创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对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拟定投资方案。
 
  (三)组织召开基金投委会,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
 
  (四)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或退出方案。
 
  (五)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六)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提交《思明科创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思明科创基金年度托管报告》以及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思明科创基金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八)在思明产投监督指导下,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政府系统信息登记备案、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九)其他承办事项。
 
第三章 投资要求
 
  第七条 思明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开展股权投资。
 
  第八条 思明科创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明科创基金全部投向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数字科技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二)不低于60%的资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或人才项目,即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下的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
 
  2.科技型项目,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或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人才项目,企业须至少拥有1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持股核心高管:
 
  (1)获得地级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或头衔的。
 
  (2)地级市以上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成员。
 
  (3)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市场化项目团队成员。
 
  (4)“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对符合思明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非初创期企业,可通过“补改投”方式,选择申请思明科创基金评审。
 
  4.贯彻“补改投”理念,思明科创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在投资期内(3年)不可重复申请思明区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三)投资比例额度:
 
  思明科创基金对单一投资对象的出资不得超过本基金规模的20%。
 
  (四)存续期限:
 
  3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
 
第四章 受托管理机构遴选
 
  第九条 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门槛条件
 
  1.基金管理机构应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2.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根据思明科创基金规模,在基金中参股比例不低于1%。
 
  (二)征选标准
 
  1.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2.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总监及以上)、为本基金配备的管理团队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五年内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管理机构具有完善的治理体系,具备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员工跟投机制。
 
  4.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产业投资基金或综合类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历史业绩,管理团队累计实际管理的产业类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
 
  6.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案例说明)。
 
  7.有政策性直投项目基金管理经验的管理机构团队可优先考虑。
 
  (三)关键人锁定
 
  基金关键人应为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员,在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关键人不得参与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指与思明科创基金投资币种、投资阶段、主投行业均相同的私募基金。
 
  第十条 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征选流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由思明产投发布征选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告,拟参与征选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思明产投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进行评估立项,经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确定后,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根据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建议并上报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
 
  (三)专家评审。由思明产投组织专家评审,对参与机构的申报资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实际情况,由思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进行决策。
 
  (五)媒体公示。对思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拟定的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政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进入基金设立阶段。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在基金管理机构完成思明科创基金的设立工作后,思明产投向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申请拨付首期出资资金。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思明科创基金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方式主要包括 IPO、股权转让、项目方回购以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政府出资的退出
 
  第十二条 思明科创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如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思明科创基金整体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思明科创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从思明科创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思明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思明科创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厦门。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思明科创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提交有关托管报告。思明科创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 思明科创基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思明科创基金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思明科创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思明科创基金进行年度政策成效评价,评价指标侧重于思明科创基金引导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发展的社会效益,并兼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的基金出资。
 
  第二十一条 思明科创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按照国家、省、市、区,以及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在发现风险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止损措施,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团队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科信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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