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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财政局:关于《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5:02:08
来源:湖里区财政局
关于《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号),鼓励辖区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制定《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7日下午下班前致电或发送邮件至湖里区财政局(上市办)反馈意见,联系电话:5726037,邮箱:hljrb@huli.gov.cn。
 
  附件:《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里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号),鼓励辖区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奖励
 
  (一)给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一定的奖励
 
  1.鼓励企业进行股改,并积极申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入选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基本条件是: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经营状况基本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或成长性高、技术领先、发展前景较好的“三高”、高新技术和重点招商企业等;
 
  (3)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内有A股上市的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或行业推荐、区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展示的未上市“三高”企业,可直接申请湖里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湖里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
 
  2.入选“湖里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入选“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补足至30万元,入选“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补足至5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前一会计年度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从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当年起至企业上市,按其区级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企业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该项奖励可与市区总部和区“三高”企业奖励重复享受,但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区级留成。
 
  (三)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对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前所产生的上市中介辅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提出A股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企业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的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企业异地重组上市或异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迁至我区后,给予企业的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在厦门注册登记之日的公司市值为准,100亿以内奖励1000万元,100亿(含)—500亿元奖励15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六)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其新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的,按照其在我区新增的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投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投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进入创新层补足至200万元,进入精选层补足至300万元。挂牌后新增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进入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实现交易的给予自挂牌当年起三年的区级留成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企业在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研究助力解决,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十)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二、做好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本区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配置对口联络员,简化相关办事流程,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供高效、通畅、快捷的服务。领导小组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财政局(金融办)。
 
  (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搭建境外上市通道,支持更多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三)组织政企银对接会,同时为企业提供增信基金等金融服务。
 
  (四)鼓励市区两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围绕企业主营业务,优先帮助企业扩展本地市场应用场景,通过招商引资等手段,促进企业上下游核心配套产业在湖里区聚集,努力降低产业协同成本。
 
  (六)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日常的评估提醒,把各种上市审核规范中的隐患消除在日常。
 
  (六)主动对接主流媒体,及时调动新闻媒体、信息管理部门等资源,协助企业处理负面舆情,树立正能量形象。
 
  (七)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参评“三高”或高新科技企业。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企业家、骨干人才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参评各类政府评选的荣誉。
 
  (八)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上市辅导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来我区开展业务,其引荐的项目成功落户湖里区的按照市、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的一次性奖励可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税收归属我区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享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须将所有扶持和奖励金退还我区。
 
  (三)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四)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五)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意见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七)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厦湖府办【2018】107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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