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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首贷户”融资补贴

发布时间:2023/4/10 15:56:35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政策依据
 
  《关于集美区2023年一季度“开新局创新绩”促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说明
 
  对集美区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首次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年化1.5%予以补贴;未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融资利率的50%予以补贴,补贴年化利率不超过2.5%。“首贷户”补贴认定标准参照市级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政策执行。以上单个企业补贴按实际用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准入门槛
 
  满足所有条件
 
  准入条款:
 
  1、集美区企业
 
  申报及扶持
 
  满足所有条件
 
  申请条件:
 
  1、集美区小微企业;2、申报贴息的贷款为企业首次贷款。
 
  扶持内容:
 
  1、对集美区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首次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年化1.5%予以补贴;未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融资利率的50%予以补贴,补贴年化利率不超过2.5%。“首贷户”补贴认定标准参照市级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政策执行。以上单个企业补贴按实际用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申报材料:
 
  1、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 1.《“首贷户”融资补贴申请表》;2.市级贴息到账凭证;3.实际支付利息凭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未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 1.《“首贷户”融资补贴申请表》; 2.“首贷户”相关佐证材料(征信报告等); 3.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社保缴交人数凭证、2022年企业年报截图(须含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 4.借款合同; 5.首笔贷款到账凭证; 6.首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凭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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