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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周珊珊)近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积极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提升,我省在对原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3〕7号)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有关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办法》重点补助对象为新建孵化器用房和改扩建孵化器用房,已经享受补助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下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下同)。
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据了解,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提高了补助标准,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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