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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1/6/22 11:30:48
来源:厦门日报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让老百姓常见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让人民群众源自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无疑,这部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出台的《条例》,对厦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何重修?
 
  总结创新举措成熟经验
 
  明确新制度新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很大变化,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2015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随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十九届五中全会又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毫无疑问,作为厦门市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原《条例》对推进厦门市环境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自2009年修订实施以来,原《条例》已有12年。其间,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地方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中行之有效的许多创新举措以及成熟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总结、一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需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该负责人称,因此,2020年,厦门市人大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法规修订的起草工作。
 
  如何修订?
 
  精细调研倾听民声
 
  前后修改10余稿
 
  “《条例》修订过程中,厦门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汇集民智,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称,在市人大、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官网和厦门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走访调研,紧盯日常执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深入各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基层执法人员中汲取经验。
 
  高度重视,精细调研。从草案起草到审议,市人大、市政府、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11次分别召集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倾听群众心声,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条例》修订相关部门还及时总结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成果,精准保障发展大局。据悉,2016年,《条例》(修改)就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备选项目,自2017年以来,前后共修改10余稿,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点击】
 
  《条例》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保障
 
  《条例》的修订顺应时代、意义重大。
 
  作为一部生态环境综合性的地方立法,《条例》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我市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成果,率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条例》共7章6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1
 
  构建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凝聚合力,构建社会共治的环保大格局,正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首先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厘清各自职责界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同时,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新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这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特点2
 
  总结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经验、固化成果
 
  《条例》的修订,立足于厦门生态文明改革经验及其丰硕成果,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在修订过程中,《条例》全面总结梳理了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特别是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三线一单”、河(湖)长制和流域管理、海漂垃圾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控重点行业及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区域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等,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制化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了重大改革法规化。
 
  特点3
 
  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才能为绿水青山筑牢安全防护屏障。为此,此次修订保留了原《条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在禁设场所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于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接相关、执法频率高的规定,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规定。同时,《条例》新增行政部门间的行政协作、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机制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目标。
 
  特点4
 
  符合厦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需要作出一系列新规。比如,为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条例》新增对工业固废进行协同处置的规定;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将中考划入绿色护考范围,中、高考考试期间执行居住区、文教区1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的范围扩大到考场周围300米。《条例》还加大对油烟污染的处罚对象范围,将场所业主与餐馆经营者共同纳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娱乐业规范管理。
 
  《条例》还明确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做出规定。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9种情形,落实落细依法规范管理。针对光污染防治、塑料污染治理、划定畜禽禁养区、污泥污染防治、扬尘管控、核与辐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等也有更细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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