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办法》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
额的具体方案,严格落实《办法》预留采购份额要求。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办法》
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说明。
二、细化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形(一)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经财政部门核准可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2.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
3.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
4.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对其理由进行论证审查,并记录备查。
三、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除应当明确《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将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代理服务费优惠、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等)明确写入。
(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购文件的标准文本不能完整、准确表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行补充完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