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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分支机构从2013年度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申报界面见下表)现已开放,请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不同的申报入口,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年度 |
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填录、审核及申报 |
逐份在线填录批量上传 |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年度 |
逐份在线填录批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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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年度 |
在线填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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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 |
逐份在线填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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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其他相关情况表报送 |
逐份在线填录 促进就业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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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年度申报 |
在线填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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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表查询 |
年度申报表(含上述所有报表)查询 |
网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模板也已同时进行修改,请事务所留意操作。对纳税人(委托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应下载使用新的涉税鉴证模板进行填报。对纳税人(委托人)为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旧的涉税鉴证模板仍可使用,相关操作不受上述政策调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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