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暨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将于本月20日截止。厦门税务部门昨日提醒,已申报2021年退(免)税的外贸企业,须于4月20日前抓紧完成收汇或者及时办理不能收汇手续,以免影响后续享受退税政策。
据介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我市有部分外贸企业虽已申报2021年出口退(免)税业务,但尚未完成收汇。
税务人员表示,根据当前的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只要按要求完成收汇或按期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就不会影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