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2〕5号
各外贸企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跨境电商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包括: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及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等。
(一)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独立站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对独立站达一定业务规模的品牌企业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
支持标准: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个性化市场需求。
支持标准: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及法人代表符合财政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3.单个申报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常态化运营;
(2)申报的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总和超2000万人民币(含)(允许一家企业多个独立站跨境交易额统算,一家企业独立站合并计算数量不超过5个);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培育库,且被认定为成长品牌、优秀品牌企业;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需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详见附件1);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3)上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数据可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本市,且在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集货业务;
(3)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拥有独立域名;
(2)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超1000家(含);
(3)供应链平台自有或租赁工厂占地超10000平方米;
(4)申报企业需持有供应链平台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并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完税证明。
(二)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2)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网站访客来源国别结构图等);
(3)独立站上年度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4)上年度独立站销售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
(5)其他佐证材料。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合作模式的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外销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3)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5)海外仓的介绍视频或宣传册,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6)申报年度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需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其他能证明海外仓使用权的补充材料。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服务企业数量及外销收入情况),并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外销收入佐证材料。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申报材料目录;
(2)仓库操作或者租赁合同;
(3)提运单;
(4)企业申请报告〔应载明基本情况,仓租、分拣系统、境内物流费实际发生金额及分拣量(吨)〕;
(5)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2)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后台统计截图;
(3)上年度每月销售统计表、平台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海外妥投信息等);
(5)厂房场地产权状况基本情况(自有或租赁、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限制,可根据预算规模和资金需求实际情况对扶持金额统一按比例进行调整,申请企业应同意调整结果。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市商务局将另行出台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商务局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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