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商务〔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商贸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商贸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增长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反复、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等不利因素对我区经济发展影响,更大限度地助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我区限上批零企业持续做大做强,通过贸易增长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区六大产业之商贸物流业。根据《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集府规〔202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新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鼓励批发业聚集发展。单一限上批零企业或限上批零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集合体”)的批发销售额当年度增加100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0%(含本数)以上的,该企业或集合体在享受市区普惠政策存量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该企业或集合体上一年度批发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该企业或集合体依据本条款规定所享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合体申请奖励时由集合体中共同授权的一家公司代表申请,奖励金自行分配,与受理拨付奖励资金单位无关。
本条款中的批发销售额是指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集美区的批发销售额。扶持对象为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和贸易额统计关系均在集美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商贸企业。本条款所指的“其关联公司”包括其直接控股50%以上(不含本数)的限上批零公司和其控股股东直接控股50%以上(不含本数)的限上批零公司。本条款规定的奖励不受市区其他普惠政策相关最高奖励约束。
上述关联公司的控股关系认定以2022年1月1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并需保持本条款相关控股要求至其申请奖励时。
二、鼓励零售业加快发展。若限上批零企业在2022年度的前三季度与上年度1月-12月相比,零售额增长达10%以上(含本数)的,可于2022年10月份按(集府规〔2021〕4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应的奖励标准提前申请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量奖励和存量奖励,剩余部分的增量奖励仍按(集府规〔2021〕4号)及其办事指南享受。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否则应无条件退回所有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