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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发局:关于2013年下半年工业企业从租计征房产税奖励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2/10 11:01:23
来源:厦门中小在线

  

  关于2013年下半年工业企业从租计征房产税奖励金申报的通知

各工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实施工贸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厦财预〔2013〕69号)精神,请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3年7月至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工业企业,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奖励。

  一、申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申请条件:纳税人申报其他所属期限奖励金所对应的土地、房产,与申报所属期限为2013年7-12月的所对应的土地、房产相比,未再新增其他土地、房产。

  2.申报材料:符合简易申报程序的企业在申报奖励金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①《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右上角标注"简易程序"字样。申请表应按照年度纳税所属期限分别填报,一个年度对应填报一份申请表。②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一种),提供原件核对。③每个项目提供一份《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⑤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核对。

  (一)一般申报程序

  不符合简易申报程序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①每个项目提供一份《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加盖企业公章;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应按照年度纳税所属期限分别填报,一个年度对应单独填报一份申请表;③所申报项目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④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申报过程中,如有其他具体异议按厦财预〔2013〕69号文件要求执行。

  向市经发局申报的企业,请将书面材料送至市经发局运行处,地址:市政府东楼804室,联系人:郑爱华、张群腾;联系电话:968119、5397530;传真:5052397。向各区、开发区经贸部门申请企业直接联系相关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3.各区和火炬、象屿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4.关于延长实施工贸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4 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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