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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居民消费价格(CPI)保持温和上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同比跌幅扩大,但环比趋于改善,后期价格总水平有望在相对低位保持平稳;价格改革全面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
一、价格总水平运行稳中偏弱,后期有望在相对低位保持平稳
(一)CPI保持温和上升,同比涨幅有所回落。一季度,CPI同比上升1.2%,涨幅比去年同期回落1.2个百分点。其中,1月份CPI同比涨幅0.8%,2009年12月以来首次跌破1%,但2、3月份回升至1.4%。
一季度,CPI同比涨幅比去年同期有所回落,主要原因:一是翘尾因素大幅回落。今年一季度,CPI同比涨幅中翘尾因素仅为0.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大幅减少0.8个百分点。二是受天气条件较好、周期性因素影响,蔬菜、生猪价格低位运行。一季度,北方气温比常年同期偏高,南方水热条件正常,非常适宜蔬菜生产和流通,蔬菜供给持续充裕。一季度,鲜菜价格累计上涨1.4%,较去年同期回落4.4个百分点。去年三季度以来生猪价格持续走低,今年一季度正好处于周期性谷底,春节前不涨反降,全国生猪平均出场价格比去年四季度下降10%。
(二)PPI同比跌幅再下台阶,但环比趋于改善。1—3月,PPI同比-4.6%,跌幅再下台阶,比去年同期扩大2.6个百分点,但各月环比分别为-1.1%、-0.7%和-0.1%,跌幅明显收窄。
具体分析:一是翘尾因素影响超过60%。一季度,PPI同比变化中的翘尾影响为-2.9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扩大-1.6个百分点,占PPI同比降幅的63%。二是8个行业影响超过80%。一季度,41个工业行业中,属“三黑一色”(石化、钢铁、煤炭、有色)的8个行业价格下降合计影响PPI同比下跌3.7个百分点,占全部降幅的81.3%。三是区域之间差别较大。重化工业比重大的省份PPI同比跌幅很大,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比重高的省份跌幅较小。一季度,河北、山西、黑龙江PPI跌幅分别达到9.7%、10.3%和15%,而北京、上海、江苏跌幅仅分别为2.5%、3.4%和3.9%。
影响PPI下跌的因素比较复杂。从国际看,主要是大宗商品价格深跌影响。1月份国际油价跌幅超过20%,2月份反弹后3月份再次走低;3月底较年初,进口铁矿石价格累计下跌21%,影响国内原油、成品油、钢材价格走低。一季度,仅原油、钢铁相关行业价格下降就影响PPI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占总降幅的58%。从国内看,主要是产能过剩压力依然较大。目前“三黑一色”行业产能仍处高位,有的还在扩张,对这些行业的大宗工业品价格进而对PPI下行形成持续压力。
(三)价格总水平有望在相对低位保持平稳。当前,价格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在增多,包括生猪生产经过长时间调整,价格进入周期性上涨通道;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已跌至六年来低位,企稳回升的可能性增大;受成本支撑,国内主要工业品价格下跌空间有限等。此外,后几个月,CPI中的翘尾影响会增强,PPI中的负翘尾影响会逐月缩小,翘尾因素对价格运行的支撑将增强,预计价格总水平将在相对低位保持平稳。
二、价格改革全面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实现突破
(一)全面加快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2014年放开5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今年以来又放开了10项,包括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全部建设项目服务(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以及环境影响咨询费等5项)价格、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等。
(二)实施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价格。按照“区分增量气与存量气、增量气一步到位、存量气分三年到位”的改革思路,实施非居民用增量气与存量气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具体为:将非居民用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4元;试点放开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三)稳步推进电力价格改革。一是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的思路,制定出台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批复2015—2017年输配电价水平,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破冰”。同时,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二是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将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2分钱,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1.8分钱。
(四)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一是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制定发布2015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分别为每斤1.43元和1.18元,均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二是继续开展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今年4月份发布2015年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水平,棉花每吨为19100元,大豆每吨为4800元。2014年棉花补贴已经发放完毕,大豆补贴预计5月底前发放。
(五)强化环保收费政策。要求各地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一是提高排污费标准。要求各地于2015年6月底前,将废气排污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废水排污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二是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六)建立铁路货运价格浮动机制。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在2013年、2014年分别将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5分钱基础上,2015年初平均每吨公里又提高了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最高上浮1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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