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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4 16:45:14
来源:市经信局

关于申报201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厦经信软件〔2015〕29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它机构或组织。以及从事当前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型业务的企业。

  二、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

  1.资金支持年度为2014年,即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申报项目另外注明时间的除外。

  2.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5年9月15日。其中,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9月10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从厦门市财政局网站(www.xmcz.gov.cn)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财企〔2014〕45号),了解以下申报要求:

  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符合科技、发改、经信、商务等一个以上部门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一个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申报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更名、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在一个部门或者到不同部门重复申报。已获得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

  (二)申报企业还应从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www.xmjfw.gov.cn)的"(快捷通道)/[软件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栏目,详细阅读"实施细则"文件和《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件〔2013〕114号)文件,下载申报表格,以及了解申报项目的奖励标准,填写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201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共42项,按"实施细则"条目顺序出现;符合申报条件,1家企业可报多个项目(特别注明的项目除外)。

  为便于企业快速找到可申报的项目,将申报项目分为13类。例如,申报人才项目可重点关注"第二类 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计划";动漫游戏企业可重点关注"第五类 动漫游戏和新媒体"。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采用"实施细则"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二)申报项目材料:

  本通知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项目

  第一类 扶持企业做大作强

  (一)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和销售增长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软件骨干企业评选条件:2014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2013、2014年纳税额进行评选;2014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入选。

  (2)申报奖励条件:入选的软件骨干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比2013年增长超过10%。

  2.申报材料:

  (1)2013、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2)2013、2014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软件骨干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4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2.申报材料:

  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说明,2012、2013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4年首次获得以下荣誉或资质认证的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软件企业;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产品获评为"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

  2.申报材料: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认证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4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2)2014年企业研发投入超过该年度销售收入的10%,且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

   2.申报材料:

  (1)《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实施细则"附件2);

  (2)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复印件。

  (五)"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产品系自主开发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2)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首创;

  (3)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业前五名;

  (4)单项纯软件产品2014年销售或技术服务的纯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推广前景。

  (5)该产品未享受过本项奖励。

  2.申报材料: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许可证等;至少1种,有全提供)复印件;

  (2)该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首创的公允性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或鉴定意见等)的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或申报企业对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的说明材料;

  (4)软件产品详细介绍(含产品功能、技术路线、技术水平、应用情况、产业化推广情况、经济效益及对企业收入增长贡献分析);

  (5)2014年度该项软件产品年销售或技术服务的纯收入达2000万元的财务证明材料;

  (6)该项软件产品2014年所有销售收入合同、发票列表;

  (7)提供5份(低于5份的提供全部)金额最大的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3份用户意见;

  (六)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已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民生服务及城市建设等领域实际投入应用,已形成2个(含)以上知识产权;

  (2)申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已有3个(含)以上应用案例,每个案例的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项目已通过专家验收,专家意见或用户评价中明确含有解决某种实际问题、具有推广价值的意见内容;

  (4)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方面争议。

  2.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2014年企业审计报告;

  (2)申报单位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提供3个应用案例的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和用户意见;

  (4)该项目2014年所有销售收入合同、发票列表;

  (5)每个应用案例提供3份(低于3份的提供全部)金额最大的发票复印件;

  (6)项目应用单位同意申报奖励的意见书。

  (七)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应用推广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项目需与"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奖励"项目一起申报。

  (2)2014年厦门市以外区域推广应用,销售收入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

  (1)"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奖励"项目要求的材料,2个项目一起申报仅提供1份材料。

  (2)2014年厦门以外地区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八)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补助

  1.申报条件:

  (1)符合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申报范围(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化、云计算应用及产业化、移动互联网应用及产业化、北斗导航应用及产业化、智慧城市与物联网应用及产业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化、数字内容与数字新媒体产业化、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产业化、"两化深度融合"产业化、信息消费产业化、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嵌入式系统软件产业化、ICT技术培训产业化);

  (2)项目总投入超过500万元,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3)具备开展产业化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

  (4)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2.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4年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前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2014年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3)3名以上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最近半年社保缴交材料、2014年个税缴交证明、公司任职证明复印件;

  (4)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九)制定标准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主要参与单位,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

  (2)制定的标准是近两年内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

  (3)申报企业在标准制定起草的单位中是唯一参与该标准制定起草的企业单位或者为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奖励申报表》("实施细则"附件3);

  (2)标准公布的官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地方配套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且在2014年获得国家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扶持项目的软件企业。

  (2)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项目不再配套。

  2.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扶持资金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2)国家扶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复印件;

  (3)项目历年获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说明。

  (十一)软件企业认证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4年通过CMM/CMMI(3级和3级以上,或认证升级)、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ITSS等认证的软件企业;

  (2)认证机构或辅导机构需获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的授权或认可;

  (3)福建省软件政策、厦门市软件政策和服务外包政策都有该项补助,只能选择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

  (1)认证(或认证升级)合同或辅导合同,付款证明和付款发票复印件;

  (2)通过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网站相关公告页面打印件;

  (3)认证机构资质证书或获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授权或认可文件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十二)软件产品登记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2014年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通过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的软件产品评测,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评测报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开展软件产品测评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二类 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计划

  (十三)领军人才引进项目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2012年以后从外地引进,2012-2014年工薪收入都在50万元以上,在引进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含)以上职位;

  (2)评选条件: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2.申报材料:

  (1)2012-2014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2)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复印件(如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3)申报企业获得的最高资质(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2012-2014年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四)高级人才引进项目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2013年以后从外地引进,且在软件企业中担任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高级职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2013、2014年工薪收入在厦门市年均社平工资5倍以上(2013、2014年工薪收入参考值为28、30万元);

  (2)评选条件: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2.申报材料:

  (1)2013、2014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2)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成果、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复印件(如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3)申报企业获得的最高资质(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2013、2014年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2013年引进、2014年已获得本项目第一年资金补助的高级人才,申请继续拨付2014年补助资金的,需提供资金拨付报告,报告应包含高级人才姓名、2014年工资薪金收入和任职业绩等信息;高级人才2014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4年入驻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其新招聘且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软件研发和生产工作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按在软件园三期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本科生400元/月,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生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2)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企业入园核准通知书、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入驻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员劳动合同、2014年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费缴纳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

  (3)公司人员列表(参考"实施细则"附件6的格式,表格名称改为"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情况表"),申请补助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2014年申报人员考勤证明材料列表,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上班人数的核对证明(包括:2014年入驻办公日期,入驻时总人数和12月31日总人数)。

  (十六)高级人才培养项目

  1.申报条件:

  (1)软件企业的优秀骨干人才,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是指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主要从事软件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年工薪收入在厦门市年均社平工资3倍(2014年工薪收入参考值为18万元)以上的人才;在软件企业中担任工程师、项目经理以上职务的人才;以及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2)培训或工作进修内容为软件行业相关技术、项目管理、经营管理等;

  (3)培训或进修人员需与申报企业签订培训或进修补充协议,愿意完成学业后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时间需在3个月以上;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时间需在6个月以上,派遣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外语水平较高,能适应工作和生活环境需要。

  (5)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仅限软件相关领域的高级合作项目,不包括一般合作项目的工作派遣或驻外产品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2.申报材料:

  (1)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任职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培训或进修协议;

  (2)申报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的,需提供:带有文号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培训计划通知文件,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培训课程表,培训结业证书,培训总结,培训费用税务发票或收费证明文件复印件(赴境外培训还需附护照及往返签证页复印件);

  (3)申报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需提供:与国外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软件或服务产品出口凭证,与国外企业签订的接收派遣人员专项合同或协议;派遣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水平证明、市级医院最近6个月内体检表;境外住宿、薪资等主要培训费用的收费文件或证明材料。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十七)在岗能力提升和培养项目

  1.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在岗员工参加并通过以下资质认证培训或考试:微软、思科、甲骨文、华为、苹果、谷歌、百度等国内外知名IT企业中高级以上资质认证培训;软件架构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管理(PMP)经理(软件、信息技术类)、信息工程造价师、智能化和安防技术项目经理、软件产品测试经理等资质证书认证考试;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等高级设计技能认证考试;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贯标专业人员培训。

  2.申报材料:

  考证人员身份证、培训发票、获得证书(升级培训还须提供前级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十八)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厦门)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且具备承担国家培训项目和提供人才培训服务能力的高校或培训机构;

  (2)上述高校或培训机构按国家下达的人才培养项目计划开展高层次、国际化、复合型软件人才和集成电路设计人才培养;

  (3)上述高校或培训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传技,开办前沿技术专题讲座和开展软件项目共同开发活动。

  2.申报材料:

  (1)带文号的国家部委授予称号的文件(首次申报提供);

  (2)"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厦门)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作为成员单位的文件(首次申报提供);

  (3)申请承担国家人才培养项目1:1配套支持的,提供国家部委或其授权机构下达的培训项目文件;

  (4)申请聘请专家讲学、专题活动和项目开发补助的,提供:开展活动的任务来源说明文件、聘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专长介绍(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活动费用清单(仅包括专家学者交通费、讲课费,活动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用的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类 鼓励到厦投资

  (十九)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租金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或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台港澳地区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2)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3)租赁办公场所,并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2.申报材料:

  (1)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2)在厦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在厦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十)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开办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

  (2)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到位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2.申报材料:

  (1)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2)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3)在厦公司(机构)设立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4)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购买或租赁发票复印件;

  (5)在厦公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复印件(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类 第三方云计算平台补助

  (二十一)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建设经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运营总部在厦门、面向企业或公众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

  (2)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有明确的运营和盈利模式的在建平台;

  (3)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重点支持和引进面向我市产业园区、中小企业、重要产业集群、台资企业及跨地域服务的第三方云计算平台。

  2.申报材料:

  (1)已建成平台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或在建平台建设与运营方案(报告或方案需包括:建设与运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资金来源和用途;平台服务产品、用户对象、市场销售和竞争策略;运营团队、运营成本详细构成,维持平台运营的保障措施);

  (2)2013、201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申报前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2013、2014年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已建成平台专职运营人员的劳动合同、2014年社保证明复印件;与用户单位签订的金额最大的服务合同、服务收入发票(10份以内)复印件。

  (二十二)第三方云计算平台运营费用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运营总部在厦门、面向企业或公众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

  (2)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年运营收入不低于10万元(仅计算面向企业的服务收入,不含各种政府资金补助)。

  2.申报材料:

  (1)平台运营情况报告(报告需包括:运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服务产品、用户对象、市场销售和竞争策略;运营团队、运营成本详细构成,维持平台运营的保障措施);

  (2)符合申报条件年度(可为2012、2013或2014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附注云计算服务收入总额)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年度的最大金额前10份平台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五类 动漫游戏和新媒体

  (二十三)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4年播出的原创电视动画、原创电影动画符合奖励条件,或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国产优秀动画片。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本项目包括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和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国产优秀动画片奖励3种奖励类型,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一种,申报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的,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行许可证与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名称一致;与电视台签署的动画片购买或播放权合同书复印件、电视台播出证明(含播出起止日期、集数、频道、播出时间)复印件,合同书和播出证明的作品名称一致;《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实施细则"附件4);企业获得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发行许可证编号、播出频道、奖励金额);

  第二种,申报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的,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与电影发行公司或央视电影频道签署的影片购买或发行权合同书复印件、影片收入证明(发票或转账证明)复印件;《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实施细则"附件4);企业获得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播出院线或频道、奖励金额);

  第三种,申报优秀动画片奖励的,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行许可证与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名称一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国产优秀动画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十四)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4年上线运营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原创游戏。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运营合同或上线运营证明复印件、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线运营游戏收入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明细表》("实施细则"附件5)、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复印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3)企业获得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奖励金额)。

  (二十五)获奖作品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2014年获得行业国际性赛事、国家或省级(包括厦门市)动漫游戏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赛事或评选奖励的作品;

  (3)2014年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产优秀动画片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申报国际性重大奖项的,要提供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国际赛事证明文件复印件、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3)申报国家、省级和厦门市奖励的,要提供赛事举办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动漫游戏作品的审批和许可证书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4)申报1:1配套奖励的,要提供国家部委评选文件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奖励资金转账凭证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5)企业获奖作品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奖项名称及赛事主办单位、奖励金额)。

  特别说明: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每部动漫游戏作品获得以上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获奖作品奖励项目奖励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要求,企业在申报(二十三)至(二十五)项目时,要核实申报作品以前获奖情况,若已超过200万元,不得申报;未超过或未申报过奖励要提供说明。

  (二十六)新招动漫人才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新招应届大学毕业生或新引进外地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到2014年底社会保险金缴纳满半年,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已申报过本项目的人员、到企业实习的人员不得申报。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新招动漫人才情况表》("实施细则"附件6);

  (3)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注明所从事岗位)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动漫人才社会保险金缴交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十七)租赁软件园研发楼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

  (3)购买软件园二、三期研发楼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核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3)2014年企业员工1至12月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4)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获得过租金补助的企业需列明已补助明细表(包括租赁地点、面积、时间、补助金额),并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二十八)参展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

  (2)参加国家动漫游戏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展会;

  (3)已享受过我市其他部门参展补贴的不再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动漫游戏展会组委会的参展确认材料复印件;

  (3)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如参展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费用列表、参展效果、2-4张不同角度拍摄现场照片等材料;

  (4)展位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机构)。

  (二十九)新媒体平台动漫游戏作品收入排名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新媒体平台上或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原创作者授权的;

  (3)已经按照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软件〔2015〕200号),申报福建省"动漫游戏项目奖励"不再申报本项目。

  2.申报材料:

  (1)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运营收入和排名证明材料复印件;

  (2)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或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出具的作品运营合作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三十)新媒体业务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新媒体平台上或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2014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且2014年比201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3)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清晰、产权明确。

  2.申报材料:

  (1)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2013、2014年运营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13、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4)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类 剥离组建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三十一)剥离组建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剥离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2)剥离组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3)剥离组建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剥离组建时间仅限2013或2014年,不含2013年以前),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30%。

  2.申报材料:

  (1)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含软件业务收入专项)复印件;

  (2)剥离组建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年度最大金额前10份的软件业务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第七类 集成电路设计

  (三十二)采购本地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所采购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企业生产自用的;

  (3)所采购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的;

  (4)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和《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2〕64号),申报过"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和"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2.申报材料:

  (1)2014年采购方的企业审计报告(含申报项目专项说明)复印件;

  (2)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采购合同供货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十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国家、省或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2014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2014年比201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3)企业对销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清晰、产权明确。

  2.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2013、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13、2014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14年最大金额前10份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销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第八类 公共服务平台

  (三十四)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人才服务、产权交易、融资服务、资质认定、产品评测、数据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

  (2)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投入占平台建设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平台已在201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用户10家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

  (4)获得建设经费补助的平台,对本地企业使用平台的收费须减按50%的标准收费。

  2.申报材料:

  (1)平台服务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建设经费补助的,需提供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平台建设期间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申请运营费用补贴的,需提供平台运营情况报告;2014年场地租金、电费、维护人员工资支付等发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14年服务客户列表(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收入金额等),与至少10家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收费发票复印件;平台专职服务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从事岗位、到平台工作起始时间、联系电话等);

  (4)平台若有获得过政府补助资金,需提供获得资金的申请材料和政府下达资金文件复印件。

  (三十五)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3、2014年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

  2.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2013、2014年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3)2013、2014年平台前十大用户名单和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第九类 获国家级、省级软件研发机构荣誉奖励

  (三十六)获国家级、省级软件研发机构荣誉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2013、2014年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包括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

  2.申报材料:

  (1)2013、2014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报告,如近两年获得名牌、专利、著作权等情况,重点研发课题产业化情况等。

  第十类 鼓励发展培训产业

  (三十七)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培训机构开办费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机构在厦门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

  (2)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投入到位,具备年培训人数500人以上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

  (3)培训基地为2013年以后设立,自开展培训业务后累计培训人员500人以上,且被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录用人数超过30%;

  (4)申报过"福建省软件适用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不重复申报本项目。

  2.申报材料:

  (1)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培训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培训老师名单,培训老师薪资表(含薪资发放材料复印件);

  (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设立培训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复印件;

  (4)培训方案(含课程设置、学时、师资情况,招生、就业方案等);

  (5)已培训学员明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班级、毕业时间、实训项目、实训起止时间、成绩、联系电话等) ;

  (6)已培训学员被录用人员明细表(需被录用人员签字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被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十八)培训人员房租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在我市开展培训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专业培训机构;

  (2)年培训学员400人以上、培训期限4个月以上,且与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学员占实际结业学员总数的比例超过30%。

  2.申报材料:

  (1)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14年培训方案及执行情况(含学生住宿情况说明,2-4张不同拍摄角度的学生宿舍照片);

  (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含租赁学生宿舍开支的专项说明)复印件;

  (4)2014年培训学员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学员明细表(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培训项目、培训起止时间、结业证书号、就业企业名称、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 ,就业企业证明或30到40份就业合同复印件;

  (5)学生宿舍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类 获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荣誉奖励

  (三十九)获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荣誉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2013或2014年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称号的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运营单位申报本项目需获得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业主单位同意。

  2.申报材料:

  (1)国家、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命名的文件复印件;

  (2)软件产业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业主单位同意申报奖励意见函(意见函需说明申报单位可获此项奖励的理由);

  (3)园区规划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及2013、2014年园区企业名单及产值统计报表。

  第十二类  软件产业孵化器

  (四十)软件产业孵化器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3、2014年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的,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孵化器(加速器)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用于软件企业孵化的面积占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比率超过70%以上,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数达到或超过10个的;

  (3)孵化器(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在孵企业或团队的项目介绍、人员情况等;

  (2)孵化器场地购买或租赁相关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在孵企业或团队与孵化器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5)2013、2014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2013、2014年孵化器投入情况专项说明)复印件。

  (四十一)软件产业孵化器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软件产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含互联网行业,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143号)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行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并落户我市,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

  (2)孵化成功企业指:孵化企业已经在孵化器毕业,在厦门市完成商事登记,且获得不低于30万元的现金投资或估值不低于100万元的资源投入(如流量、云服务器等)。

  2.申报材料:

  (1)2014年孵化成功企业的公司商事登记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和CTO)介绍、主要股东、主要业务或产品介绍;

  (2)孵化成功企业与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3)孵化成功企业获得现金投资或资源投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孵化器入驻和毕业管理规定;

  (5)2014年孵化器运营情况报告,要包括提供孵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在孵企业或团队的项目介绍、人员情况等;

  (6)2014年孵化器运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三类 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补贴

  (四十二)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经审批新入驻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2.申报材料:

  (1)入园核准文件、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

  (2)在软件园三期工作人员名单(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网上申报

  1. 申报企业请确认已在"统计数据直报系统"里注册填报过数据。该系统有两个入口,一是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www.xmjfw.gov.cn)首页中下方的"(业务系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统计数据直报系统";二是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www.xmsia.org)首页->网上办事大厅->软件产业统计。

  2.申报企业登陆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xmjfw.gov.cn)主页中下方的"(业务系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审核后(如已在我局统计数据直报系统里注册填报过数据,则账户可通用,不用再重新注册)按要求使用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和上载申报材料。

  3.企业申报材料需提供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上载到系统。电子文件文件名要包含企业名称和文件内容简称,如"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简称为"易联众营业执照"。

  4.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王工程师,电话:13400695023,邮箱:whq@fjmstc.com

  (二)书面材料提交

  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可双面打印或复印的材料,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按照申报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资质证明材料(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等)、项目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纸皮胶装或简装;份数2份。

  (三)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企业编写的表格、报告和方案等需提供原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核对后需盖核对章并由材料受理人员签字。

  (四)受理机构

  1.第五类 动漫游戏和新媒体(序号二十三至三十)项目由厦门市动漫游戏产业协会受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行政综合楼403室,咨询电话:5194810。

  2.其余项目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行政综合楼612室,咨询电话:2136048、2962038。

  (五)业务主管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业务处:软件服务业处。地址: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7楼1703室,咨询电话:5332218、5332250。

  特此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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