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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4/29 11:27:09
来源:湖里区政府

 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4〕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商务[2013]20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资金实行定向使用、无偿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是税收归湖里区且已纳入区统计的企业,享受资金扶持人员必须是在湖里区纳税的人员;享受资金扶持企业和人员必须遵章守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反计生政策。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自用或提供场所出租作为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使用且合计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业主,给予涉及该使用面积区级房屋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

  第七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中,网络零售额已超过500万元/年且年增长率25%及以上的,给予按当年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全额奖励。

  第九条 对年财政总收入贡献达5-30万元的(不含30万元),给予企业在本辖区注册地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达 3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补贴;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中确认为区重点产业人才的人员可享受“湖里区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

  第十一条 对经营面积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实际入驻达1.5万平方米及以上经营面积后,除享受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政策外,另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对一经入驻该园区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服务的物流配送、包装、拍照、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视频营销、人才培训、客服外包等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以及对一经入驻园区年财政总收入贡献5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一经入驻园区年财政总收入贡献5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则按照第九条规定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对年营业额10亿元及以上且年财政总收入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给予扶持。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的,应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鼓励企业通过区经贸部门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对已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上级扶持资金高于本办法奖励总额的,按上级政策补贴;上级扶持资金低于本办法奖励总额的,则剔除上级扶持资金额部分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厦湖府〔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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