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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经济新规施行 小微企业减税再扩围

发布时间:2015/10/2 8:4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方方面面影响着百姓生活。其中,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对入网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登记注册要求更加严格;而三大运营商手机套餐“流量不清零”的举措也如约而至,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至次月优先使用;此外,包括商业银行存贷比取消、网络促销不得设置附加条款等诸多新政都将落地。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网售食品需实名登记

  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中很多热点问题被消费者寄予厚望。其中,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性做出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另外,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婴幼儿乳粉,《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并且,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至于安全问题频发的“添加剂”,新法规定,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手机套餐“流量不清零” 延至次月优先使用

  9月29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发布公告称,自10月1日起,手机套餐流量不清零,延期结转至下月底前使用,并且下月优先使用上月结余流量,后续月份依此类推。这项服务无需申请,默认开通。

  此举正式坐实了此前盛传的“流量不清零”消息,对于“月度套餐”和“流量滚存”两个关注点的设置也与此前预期相同。自三大运营商先后推出不按月清零的流量包服务后,“流量不清零”首次覆盖到月度固定套餐。

  到底多少用户能因此受益?业内人士均表示并没有想象中的乐观。在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看来,“每月流量不够用的,没影响;每月流量用不完的,也没影响;有的月不够用,有的月用不完的才可能获益。”另一方面,此项调整预计将对三大运营商的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小微企业减税再扩围:应税额30万以下税收减半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根据报道,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将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这是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国家层面再次为小微企业减税。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商业银行存贷比“红线”正式取消

  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意味着自今年10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75%的监管“红线”将被正式取消。

  有专家认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有利于促进银行负债多元化发展,减少银行揽存竞争;同时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存贷比监管在设立之初,对于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贷比监管不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业改革。”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此前表示。

  网络促销不得设置“订金不退”等条款

  9月18日,《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的义务。规定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至于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规定指出,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禁止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船舶港务费等七项水运涉企收费被取消

  来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25日发布的消息显示,10月1日起,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通知要求,两部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互联网保险监管加强 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情形,保监会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指出,具有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等七类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线放开

  10月1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标志着我国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也标志着始于2013年8月的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收官阶段。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监管制度则能够约束行业恶性竞争。

  所谓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与万能保险相似,也属于理财类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年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优抚对象补助提高 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为每年每人6万余元

  民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显示,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北京: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属全国首次

  9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五大行业是本市工业领域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占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80%。

  至于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公斤10元、20元和40元,征收将体现奖优罚劣。根据排污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

  重庆:房产税申报缴纳启动 三类住房需缴纳

  10月起,重庆市正式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建面单价超过13192元的住房,以及在此间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重庆市地税局9月28日公告称,2015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将于下月启动,10月期间,可到个人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主动申报。征收区域为主城九区,对于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市民,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解释税率时表示,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2011年1月)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三无人员”第二套普通住房没有免税面积。

  武汉:取消城市道路停车收费 加强停车管理

  近日,武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从10月1号起,将停止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收取停车费均属于违规行为。继续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市收费中心将转变职能,协助交管部门做好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交管部门则会全面清理停车位,完善标识标线,对线外停车的,一律按照违法停车进行处理。

  据悉,道路停车收费是对道路资源的有效管理,对提高停车位利用率、保障交通秩序畅通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下一步,武汉市将按省里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着手研究新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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