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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新出八条意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5/3/27 5:04:51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

  ·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并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015年市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扶持资金,最高500万;

  为扶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招”了,发布“八大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八条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

  1、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

  4、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5、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二、促进转型升级

  1、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2、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并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3、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活动,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可达10万元。

  三、强化融资服务

  1、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整合重组,提高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市财政给予适当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

  3、2015年市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

  4、2015年市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

  5、继续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

  6、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7、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的,按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给予奖励。

  四、加强用工保障

  1、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2、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总额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3、小微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5、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相关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五、发展公共服务

  1、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提升“慧企云”云服务平台(www.xmsme.cn)。

  2、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设施更新改造和购置服务设备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500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条件的,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优惠部分。

  3、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扶持。

  六、支持基地建设

  1、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专业园区集聚发展,入驻的小微企业将享受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

  2、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经备案的可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完善信息平台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样本,增加小微企业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2、完善厦门中小在线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拟建的全市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八、支持直接融资

  1、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融资提供贴息增信支持。

  2、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财政补贴,最高8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4、政府主导组建的融资担保公司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5、鼓励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通知原文链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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