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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创业就业新政策 职校毕业生创业有补贴

发布时间:2014/7/1 9:14:47
来源:厦门晚报

  昨天上午,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我市创业就业新政策——《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跟以往政策相比,新政通过扩大扶持对象、提高补贴和奖励标准、延长奖励补贴年限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创业就业扶持面,让更多创业就业人员受惠。

  【扩大范围】

  ●职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列入扶持对象

  为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和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创业,《通知》将“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列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调整后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提高标准】

  ●培训补贴和奖励标准均有提高

  《通知》提高了培训补贴标准和自主创业各项奖励标准,“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由1000元/个提高到2000元/个。

  【延长年限】

  ●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

  从稳定创业,加大扶持力度考虑,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调整后的创业场地补贴标准: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自主创业奖励为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补贴期限最长3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

  【降低门槛】

  ●取消部分原有限制条件

  从公平和鼓励创业考虑,并结合原政策的执行情况,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的限制、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条件中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业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创业都可平等地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加强监督】

  ●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惩处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规情形的,由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拒绝人社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人社部门可以拒绝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

  2.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各级人社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所骗取资金,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吴笛 胡晓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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