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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李国荣)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
《通知》明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通知》还要求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此外,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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