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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规定予以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闽财税[2014]26号规定扣减限额最高标准分别按每户每年96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
专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 吴彬彬 0592- 5319892
厦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1.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体指哪类人员?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两种方式。
2.问: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有何不同?
答:(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问: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96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9600元的,应以9600元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6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2)企业户纳税人按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4.问:退役士兵申请税收减免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5.问:退役士兵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答:退役士兵新政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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