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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日起,新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新《贷款办法》)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贷款办法》共有几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外地户籍职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须再像以往一样寻找担保人,最长年限控制也由原来的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贷款办法》则废除了这一规定,上述三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从1月1日起,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采用新的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则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进行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将按月向社会公布。
除此之外,新的《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此项调整有利于夫妻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
按照新的《贷款办法》规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若开发商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将被拒绝受理其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此举可以避免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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