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厦知〔2015〕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府〔2015〕318号),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现予以发布,请选择使用。
附件:
1.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一)
2. 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之一)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厦门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 展会名称:
2. 展会地址:
3. 展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1. 乙方应当合法参展,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乙方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3. 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点(以下简称“投诉点”)有权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三条 投诉与处理
1.甲方应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甲方应当公布甲方或者投诉点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或在展会场馆的醒目位置公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3. 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或者投诉点投诉,也可以请求甲方出具参展的相关事实证明。
4. 甲方或者投诉点应当立即受理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相关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5. 乙方在收到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答辩,出示权利证明,并配合甲方或者投诉点对涉嫌侵权参展项目进行查验和取证。
6. 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或者投诉点可进行调解。
7.必要时甲方可以将有关投诉、举报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侵权处理请求,且仅要求乙方停止在本届展会中侵权行为的,乙方承诺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侵权处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参展项目、遮盖等处理措施;乙方拒不采取措施的,甲方或者投诉点可以予以撤展。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乙方承认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
(4)乙方不答辩或者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
2. 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乙方拒不撤出侵权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2)撤出侵权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
3. 除前款情况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出参展项目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过投诉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5. 乙方因恶意投诉而给其他参展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使用说明
1.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为示范文本,由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供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展览活动中主办方(承办方)与参展方签约时选择使用。
2. 本合同文本中所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主办方针对参展方的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以及依照《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展会期间与参展方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的协调处理。
3. 本合同中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4.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附件2
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约定(示范文本之二)
1. 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遵守《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府〔2015〕3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2.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予以配合。
3.参展方同意并接受主办方按《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诉与处理程序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参展项目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办方可以要求参展方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4.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参展方参展项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侵权处理请求,且仅要求参展方停止在本届展会中侵权行为的,参展方承诺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侵权处理。
5. 参展方因恶意投诉提交虚假投诉材料,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附注:本约定示范文本可作为展会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协议或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