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促进担保机构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促进担保机构发展,发挥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散风险的功能作用,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促进担保机构发展要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深刻认识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对担保机构的影响,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担保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做到观念上适应,认识上到位。要准确把握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的市场定位,发挥好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研究落实新常态下进一步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做到方法上对路,措施上得力。要积极引导担保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服务小微企业为核心,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做到服务上创新,发展上持续。
二、做强各类担保机构
大力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补充和增长常态化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的引导性和控制力。鼓励省、市、县等不同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间相互参股,抱团增信,形成合力,带动商业性担保机构共同服务小微企业。鼓励国有资本参股优质民营担保机构,构建投资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提高国有资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实力。尽快培养形成一批运行规范、风险可控、覆盖区域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骨干担保机构;支持一批实力强、风险控制好的担保机构跨区域合作经营,带动欠发达地区担保机构发展,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范围。
三、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
加快组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行业“稳定器”的作用,为辖区内担保机构提供服务。明确再担保机构业务定位,强化其为担保机构增信和分险功能,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降低直接担保业务比例。引导再担保机构合理划分不同地区、行业、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担保业务等风险权重,承担再担保责任,扩大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比例。继续加大对再担保机构财税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再担保机构评价考核体系,加大体现公益性的社会效益指标考核内容。
四、完善担保体系建设
完善以省级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等为核心,以投资、增信、分险等为纽带,各类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担保体系,推进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和议价能力。推进担保机构之间依据业务联系、风险偏好等建立担保联盟,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管理中心,也可以委托省级资产管理中心代理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加大担保机构由于代偿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担保机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
五、积极推进政银担合作
推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各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和途径。进一步完善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发挥担保机构在项目遴选、贷款保证、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提高内控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等,扩大与银行合作范围,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探索和推动在银行与担保机构间建立合理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利率协商机制,根据风险分担比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做到不上浮或少上浮。加强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形成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推动银行合理确定银担合作门槛,对不同所有制担保机构一视同仁,不搞“一刀切”。
六、引导担保机构创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细分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开发担保产品和服务,提高担保能力和规模。引导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保证金收取、反担保措施等条件和门槛,合理确定担保费用,扩大信用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担保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业务,试行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增强盈利能力。引导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担保业务标准化、程序化、模块化、批量化,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经营成本。鼓励担保机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和风险内控制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提高信用等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依据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业绩、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等,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增长机制。坚持导向明确、公开透明、普惠便捷的改革方向,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更多地向增加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提高代偿能力等方面倾斜,提高资金的政策导向性、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鼓励地方设立再担保(或代偿补偿)基金,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及其损失进行补偿。继续实施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建立财税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抵质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相关规定,减化代偿损失认定核销程序,为担保机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纳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工作,统筹谋划、统一部署,重点推进。要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制定完善促进本地区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明确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分工,建立工作跟踪督查机制和重点任务进展定期报告制度,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实效。承担监管职责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其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行业监管与风险防控工作。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和数据分析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振担保机构行业发展信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