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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向社会征求《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修改意见。草案提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申领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望在居住地享有参加中高考等公共服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草案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根据草案,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草案,除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外,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可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享有申请保障性住房、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基本公共服务。
草案还提出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如,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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