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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6 10:10:38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财务函〔201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6〕3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较往年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新预算法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要求,2016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式确定为“基金化+重大项目”的模式。其中,基金化是指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养遴选一批中央、地方和市场的优秀文化产业基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发展。重大项目主要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宣传文化部门确定的重要工作。2016年重大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项目分配方案报财政部。按照财政部要求,文化部将牵头组织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和“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三个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
 
  二、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要求,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开发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支持和服务模式。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及债券贴息工作,将文化企业债券发行费用纳入扶持范围,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和已纳入财政部、文化部确定的《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2013-2015年度)的项目优先支持。
 
  (二)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特色会展等领域的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衍生品开发,依托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文化旅游项目,特色文化景区及旅游景点建设及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创意设计、营销推广等,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走廊等特色文化产业带倾斜。继续开展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资金支持。
 
  (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优秀数字文化内容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开发;支持数字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应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支持动漫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活动。
 
  三、申报要求
 
  按照财政部要求,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每个省(区、市)可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8个,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每个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申报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院团数量不受限制),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每个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除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同一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重大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本计划主要以贴息方式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及创新型融资工具产生的财务费用进行补助,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带动银行信贷资金、各类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具体要求有:
 
  1.优先支持近年来(2013-2015年)财政部、文化部联合确定的《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各地文化部门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融资项目。
 
  2.项目的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利息及有关财务费用发生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支持金额控制在贷款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不高于企业申报金额,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
 
  3.支持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贸易融资、文化消费贷款等,能够准确说明资金使用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申请。
 
  4.债券种类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改委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
 
  5.近年来文化产业创新性融资工具,包括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资管计划、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创新型融资工具。各种融资工具须能准确说明资金用途。
 
  6.申报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的企业需填写《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照申报表所列清单要求分别提供有关材料,其中《付息确认单》(见附件2)填写后须经有关银行机构或承销机构盖章确认。
 
  (二)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该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具体申报要求包括:
 
  1.申报主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
 
  2.项目需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原则上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申请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不得就往年已获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6.优先支持符合上述条件,且已纳入文化部特色文化产业、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申报。
 
  7.申报“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企业需按附件3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2014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财务数据按实际情况填写。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院团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执行以下申报条件,并填报《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1.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以戏曲舞台艺术演出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业绩良好,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3.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原则上2015年演出场次不低于180场,演出观众人次不低于5万人次,演出收入不低于50万元。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7.2015年中央财政文产专项未安排过奖励资金。
 
  (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该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该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1.优秀数字文化内容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开发。包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网络视频、在线演出等数字创意内容的原创设计研发项目;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和产品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项目。
 
  2.数字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制作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与创意内容相关的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等软件开发项目;与虚拟现实内容相结合的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显示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研发生产项目。
 
  3.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支持动漫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支持动漫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促进动漫“全产业链”和“全年龄段”发展;动漫内容和技术在设计、制造、商贸、旅游等实体经济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项目。
 
  4.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对接融合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创意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为: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
 
  2.项目需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原则上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申请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不得就往年已获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6.申报“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的企业需按附件6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2014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财务数据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发挥文化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文化部相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策划重大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地区文化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统一报送;部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向文化部报送;各有关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后向文化部报送。
 
  (三)由于2016年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区、各单位迅速组织申报,务必于5月6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连同文化厅(局)推荐意见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投融资指导处(含纸质申报材料2份和光盘1份)、文化部财务司预算管理处(纸质申报材料1份)。材料寄送必须采用EMS。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联系人: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投融资指导处  陈桦楠  倪军辉
 
  电话:010-59881877/1793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管理处  李一帆
 
  电话:010-5988113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2.付息确认单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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