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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7 9:58:46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6〕89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人社局制定的《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深入开展“传承耕读文化,推进转产就业,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幸福家园”系列教育活动,积极帮助引导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以“引导就业、加强培训、鼓励创业”为原则,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海沧经济发展新引擎,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上岗就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本区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
 
  进入本区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就业人员500元/月的就业补贴。每人只能申请1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于每年1、4、7、10月15日之前向各村、居申请办理,村、居初审后录入系统,报送街道复核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银行卡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须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实施技能提升培训
 
  (一)扶持对象: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
 
  本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自愿参加厦门市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含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安监、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并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生活补贴。
 
  同时,为更好的推动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就业,鼓励各街道开展针对性培训,在广泛征集培训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项目,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不少于24课时),师资、场地等培训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列支,不得向受训人收取任何费用。区人社局配合街道为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培训结束并取得证书后9个月内的1、4、7、10月15日之前,携上述材料到各村、居申请办理,村、居预审并报街道初审,汇总至区人社局(区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5.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实施创业成功奖励
 
  (一)扶持对象: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扶持对象在我区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成立日期为准),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年度实际纳税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实际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实际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际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上述材料于每年1、4、7、10月15日之前向所在街道申报办理,街道审查并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2017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副本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前12个月的纳税凭证;
 
  5.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或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实施社保补贴
 
  (一)扶持对象:本区各类企业。
 
  (二)扶持措施:招用本区户籍除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本区户籍人员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差额给予补贴。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站(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材料报送至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劳动就业中心窗口,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区人社局审定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海沧区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补差申领明细表”(网上申报成功次日后可联网打印)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五、实施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
 
  (一)扶持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3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扶持措施:按每人每月以当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区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区人社局审定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2.扶持对象当季度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电子版;
 
  3.“海沧招用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工资性补贴审批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
 
  4.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需经费除街道自主培训经费由街道自行列支外,其余均由区财政列支。其中,上岗就业补贴和创业成功奖励经费每年年初由区财政预拨至各街道专项账户,年终进行体制结转。
 
  (二)扶持对象、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人社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且区人社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扶持对象或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实施办法由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海政办〔201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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