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目录
应用中心
交流互动
开发者中心
金融机构
信用机构
“信易贷”特色场景专区
惠企金融政策(工具)专区
营商环境服务专区

专家就“乔丹”商标案表示:企业商标“搭便车”有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6/12/14 10:08:35
来源:经济日报
  最高法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十件案件,专家表示—— 
  企业商标“搭便车”有法律风险 
  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根据最高法的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但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她指出,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委员张广良认为,“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该案既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课程,又体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负责任的态度。
 
  案件宣判当天,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人发表声明称:“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他同时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最高法在本案中不仅明确了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同时也回答了如何保护外国人中文译名的问题。”张广良认为,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将产生重要影响。“中国企业应当注意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注意不要因为试图用商标‘搭便车’而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法律风险。”
 
相关文章
    首 页
    金融专题库
    首贷续贷中心
    金融超市
    金融机构
    信用机构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厦门市信易贷平台依托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广泛归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推动“政银企信”信用数据共享,结合大数据、智能风控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以信用撬动金融资源,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厦门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由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四部门授予金圆集团厦门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六稳”“六保”水平和效能,优化提升厦门市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全市中小微市场主体获得信贷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是福建省第一个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服务中心。
    厦门信易贷
    Copyright © 2019 厦门市信易贷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闽公网安备: 备案号:
    诉求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