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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相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4/28 17:18:02
来源:湖里区政府网
关于印发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相关办法的通知
 
  厦湖委办〔2015〕35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的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商贸业稳定增长的办法》及《湖里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的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精神,为促进我区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促进工业企业产品销售
 
  1.对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并首次进入市场销售的,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市场拓展费用20万元。
 
  2.支持制造业通过信息化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工业企业通过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或宣传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对入驻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或宣传平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工业企业通过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销售的,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1万元奖励,单家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区经信局认可的产品展销会给予每个参展企业一个展位费的补贴。
 
  第二条  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区财政安排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项目建设,按当年度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辖区研发或应用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维修、新能源、新材料等转型发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费用1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规下企业转为规上企业
 
  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
 
  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累计工业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工业企业予以相应奖励。
 
  1.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不包含1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4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3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20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包含10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
 
  4.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不包含1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1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0万元奖励;
 
  5.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13%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一企一策”由区政府另行研究予以奖励。
 
  第五条 金融扶持工业、信息化企业发展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为我区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给予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的贷款利息贴息,最高限额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质量
 
  对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于同一企业,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主要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子女,可在湖里区属学校入学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各街道、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评审组,对各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区经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纳入湖里区区街考核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仅限企业用于用电、用水等项目内容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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