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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17〕45号)。考虑到上年度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放宽对上年度新设立企业进出口额要求,即上年度(2016年度)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2016年度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2017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1日
信用赋能 中小企业融资不再难